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项中的@@@@“货币@@、银行@@”修改为@@“金融@@”。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专家委员@@一@@届任期不超过@@3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期已满的@@”。

  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了解经济@@、金融@@和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可以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第@@一@@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第@@三@@项第@@@@3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第@@二@@部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项和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其他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