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准入@@、退出@@、评审@@、安全监管@@、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划@@、稳慎有序@@、安全可控@@、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优先支持在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第五@@条@@ 市@@大数据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由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授权领域@@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级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市@@级协调机制负责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

  各区@@@@(县@@、市@@)政府建立相应的县@@级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协调解决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信息发布@@、申请受理@@、授权评审@@@@、协议签订@@、安全监督@@、运营评估@@、培训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市@@、区@@(县@@、市@@)政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规管理使用@@。

  全市@@收集产生公共数据@@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和分级分类治理@@、申请审核@@、安全监管@@等工作@@,推进本领域@@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建设@@和市@@场化应用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平台@@(域@@)建设@@

  第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建设@@需求@@,将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编目并归集到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资源质量管理和专题@@库建设@@@@。

  第八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建设@@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及相关实验室@@,为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统一@@通道@@。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不得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使其直接获得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及公共数据@@产品经营权@@。各区@@@@(县@@、市@@)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应依托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开展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应采用集中计算@@、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等多种技术@@@@,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数据加工处理提供安全接入条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使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的计算资源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应承担相应成本@@。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十条@@ 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安全条件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或政府网站发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告@@,明确相应的申请条件和优先支持领域@@@@。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单位@@应围绕拟申请使用的公共数据@@和拟开发的数据产品@@、服务@@,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测试验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公共数据@@清单@@、开发方式及市@@场化应用方案@@。市@@大数据局组织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运营单位提供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免费数据实验室服务@@@@,并在测试验证结束@@后@@,向申请单位出具数据测试验证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完成测试验证后@@,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正式授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表@@;

  (二@@)最近@@1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截至最近@@@@1月@@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数据安全承诺书@@;

  (四@@)安全风险自评报告@@;

  (五@@)数据测试验证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技术@@验证结果进行综合论证评审@@@@,并出具论证评审@@意见@@。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单位主体@@情况@@;

  (二@@)数据产品市@@场化应用可行性及合规性情况@@;

  (三@@)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情况@@;

  (四@@)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召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专题@@审议会议@@,对市@@级拟授权单位和应用场景的论证评审@@情况进行审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及相关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审议决策工作由当地协调机制负责@@。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领域@@及授权运营单位最终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可采用示范文本@@。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授权运营的@@,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终止或撤销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及时关闭原授权运营单位的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使用权限@@,及时删除留存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暂时关闭其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的使用权限@@@@。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市@@县@@两级协调机制可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四@@章@@ 权利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后@@,其相关管理@@、技术@@、运营人员应完成岗前培训@@,并满足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保密协议签订@@等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下@@,对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可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产品和服务@@一@@般包括数据包@@、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报告@@、业务服务@@等@@。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合规安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发布上架@@,投入市@@场化应用@@。支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利用自有合规数据源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域@@)发布上架@@,并择优推荐到相关合作数据交易平台@@进行登记交易@@。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数据资源质量治理需求@@。需求合理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督促数据提供单位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配合下@@,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资源质量治理@@,治理工作质量作为该数据提供单位的相关工作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不得将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应用场景中涉及指向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数据的@@,应得到其授权同意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方可获取相应数据并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按照授权运营协议规定@@,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依规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获取相关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开发相应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经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无偿协助数据提供单位开展数据资源质量治理@@。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按照@@“一@@场景一@@授权@@,一@@授权一@@预案@@”的要求@@,围绕公共数据@@加工开发@@、产品和服务@@应用等重点环节@@,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相关业务和信息系统建设@@@@、数据使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限内@@,应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年@@度运营报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单位执行协议情@@ 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单位再次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