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工作站分站@@的备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下统称设立主体@@@@@@)自主设立@@,为我市行业@@@@、领域@@、区域的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的站点@@。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分站@@@@,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主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需要设立的工作站的分站@@点@@。

  第四@@条@@  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遵循@@“自主建设@@、自愿备案@@、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机构协助开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备案@@

  第六@@条@@  工作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主体@@@@成立@@1年@@以上@@;

  (二@@)具有保障工作站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设施@@及资金@@;

  (三@@)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六@@)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设立主体@@@@申请工作站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设立主体@@@@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关于保障工作站运行所需场地@@、设施@@、人员及资金的说明@@;

  (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关文件@@;

  (五@@)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承诺@@。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工作站备案@@的名称一@@般为@@“行业@@(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工作站分站@@备案的名称一@@般为@@“工作站名称@@+(X X分站@@)”。

  第十@@条@@  已备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变更备案@@:

  (一@@)设立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

  (二@@)工作站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络人等变更的@@;

  (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三@@章@@ 工作站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工作站可结合实际@@,开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询@@@@,提供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信息检索@@、推广信息服务资源@@、公共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

  (二@@)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业务指导@@,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合规@@、维权等业务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

  (四@@)维权援助@@,建立畅通维权渠道@@,对接维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志愿活动@@,建立健全维权互助机制@@,提升维权能力@@;

  (五@@)纠纷调解@@,成立或加入纠纷调解@@组织@@,配备知识产权调解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倡导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和诚信守法@@,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七@@)沟通合作@@,加强沟通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

  (八@@)监测分析@@,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动态了解企业@@、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反馈海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和服务需求@@,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

  (九@@)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工作@@。

  鼓励工作站参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领域@@示范创建活动@@。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加强人员配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文字@@、影像等业务资料@@。

  第十@@六@@条@@  已备案工作站应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站分站@@的工作情况@@。每年@@七@@月@@份报送上半年@@度工作简报@@,每年@@一@@月@@份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鼓励已备案工作站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指导@@,着力搭建协同保护平台@@@@。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筹推进全市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升工作站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区@@(含新区@@、特别合作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协调@@。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1月@@1日@@前@@(不含当日@@@@)备案的工作站开展年@@度工作评价@@。

  工作站分站@@的工作纳入对工作站的评价@@。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年@@度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条件@@,如设立主体@@@@规模@@、场地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工作机制@@,如制度建设@@、工作规划@@、信息报送@@、自律管理@@、沟通合作@@等情况@@;

  (三@@)综合服务@@,如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监测分析@@、孵化运营@@@@、创新成效及工作亮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在政策扶持@@、宣传培训@@、专家指导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先进经验予以宣传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通过适当方式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的备案@@:

  (一@@)设立主体@@@@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设立主体@@@@已被吊销@@、除名@@、撤销或注销的@@;

  (三@@)工作站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评价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设立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已不符合工作站备案@@条件的@@;

  (五@@)在备案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备案的情形@@。

  工作站取消备案的@@,一@@并取消工作站分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的设立主体@@@@申请取消备案的@@@@,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取消备案@@。

  工作站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取消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工作站备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立主体@@@@@@。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取消备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间隔至少二@@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分站@@的备案@@、工作内容和管理@@,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工作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