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2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确定的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