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现将@@《沈@@阳市数据@@交易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落实@@。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联系人@@:翟翌同@@;联系电话@@:23788062,18148313480)

沈@@阳市数据@@交易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本市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在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内进行的数据@@交易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工作指南@@。

  本工作指南所称数据@@交易场所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市数据@@交易坚持制度创新@@、释放价值@@、合规高效@@、安全可控@@@@、公平@@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交易管理和监督工作@@,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场所进行数据@@交易@@。

  市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资@@、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交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数据@@交易主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六@@条@@ 数据@@交易主体@@@@包括数据@@卖方@@@@、数据@@买方@@和数据@@商@@。数据@@卖方@@应当作为数据@@商或通过数据@@商保荐@@,方可开展数据@@交易@@。

  数据@@卖方@@是指在数据@@交易场所内出售交易标@@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数据@@买方@@是指在数据@@交易场所内购买交易标@@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数据@@商是指从各种合法来源收集@@或维护数据@@@@,经汇总@@@@、加工@@、分析等处理转化为交易标@@的@@@@,向买方出售或许可@@;或为促成并顺利履行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标@@的@@发布@@、承销等服务@@@@,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辅助数据@@交易活动有序开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数据@@资产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服务@@@@、培训咨询@@服务@@及其他第三@@方服务@@@@。

  第八@@条@@ 在保证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及数据@@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按照不同情形@@,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

  数据@@卖方@@和数据@@商应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及合规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数据@@买方@@应当按照交易申报的使用@@目的@@、场景和方式合规使用@@数据@@@@。

  第三@@章@@ 交易场所运营机构@@

  第九@@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数据@@交易监管部门的规定@@,为数据@@集中交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提供@@数据@@集中交易的场所@@,搭建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支撑数据@@@@、算法@@、算力资源@@有序流通@@;

  (二@@)根据@@需要支持开发测试相关的样本数据@@@@、资源@@、系统和安全等管理功能@@,为数据@@交易主体@@@@提供@@高效@@、稳定@@、安全的开发测试环境@@;

  (三@@)提供@@交易标@@的@@上市@@、交易撮合@@、信息披露@@、交易清结算等配套服务@@@@;

  (四@@)制定完善数据@@交易标@@的@@上市@@、可信@@流通@@、信息披露@@、价格生成@@、自律监管等交易规则@@@@、服务@@指南和行业标@@准@@;

  (五@@)实行数据@@交易标@@的@@管理@@,审核@@、安排数据@@交易标@@的@@上市交易@@,决定数据@@交易标@@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六@@)对交易过程形成的交易信息进行保管和归案@@;

  (七@@)负责在数据@@交易场所内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数据@@交易主体@@@@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登记及其交易@@(服务@@)行为管理@@;

  (八@@)依法依规建立数据@@交易安全@@保障体系@@,指导数据@@交易主体@@@@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数据@@可信@@流通@@@@、留痕溯源@@、风险识别@@、合规检测等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及时发现@@、处理并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违法违规线索@@,配合相关监管机构检查和调查取证@@;

  (九@@)开展数据@@交易宣传推广@@、教育培训@@、业务咨询@@和保护协作等市场培育服务@@@@;

  (十@@)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控管理@@,保持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交易主体@@@@委托@@、违背交易主体@@@@意愿@@、假借交易主体@@@@名义开展交易活动@@;

  (二@@)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挪用交易主体@@@@交易资金@@;

  (四@@)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交易主体@@@@的信息@@;

  (五@@)利用交易软件进行后台操纵@@;

  (六@@)其他违背交易主体@@@@真实意思表示或与交易主体@@@@利益相冲突的行为@@。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不得对外提供@@融资@@、融资担保@@、股权质押@@。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所属交易场所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也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标@@的@@

  第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

  (一@@)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主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API 数据@@、加密数据@@等@@。

  (二@@)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指卖方提供@@数据@@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

  (三@@)数据@@工具@@

  数据@@工具@@指可实现数据@@服务@@@@的软硬件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数据@@采集工具@@、数据@@清洗工具@@、数据@@分析工具@@、数据@@可视化工具@@、数据@@安全工具@@。

  (四@@)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包括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不得作为交易标@@的@@@@。如发现重大敏感数据@@出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数据@@交易标@@的@@在数据@@交易场所上市前@@,数据@@商应当提交关于数据@@来源@@、数据@@授权使用@@目的和范围@@、数据@@处理行为等方面的说明材料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数据@@交易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以下情形的数据@@交易标@@的@@在数据@@交易场所内进行交易@@:

  (一@@)公共数据@@@@经授权运营方式加工@@形成的@@、已不具备公共属性的数据@@产品@@@@;

  (二@@)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购非公共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数据@@工具@@@@;

  (三@@)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采购或出售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和数据@@工具@@@@。

  第十@@五@@条数据@@买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和数据@@授权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使用@@数据@@@@。数据@@商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未经数据@@卖方@@和买方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数据@@工具@@@@,不得泄漏交易过程中的未公开材料及其获悉的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制定数据@@产品@@质量评估及管理规范@@、数据@@及数据@@交易合规性审核@@指南@@、数据@@流通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

  第五@@章@@ 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数据@@交易包括交易准备@@、交易磋商@@、交易合同签订@@、交付结算@@、争议处理等行为@@。

  第十@@八@@条@@ 在交易准备环节@@,数据@@卖方@@应依据实际情况披露交易标@@的@@的描述说明@@、适用范围@@、更新频率@@、计费方式等信息@@,并向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样例@@。数据@@买方@@应提供@@所属行业@@、数据@@需求内容@@、数据@@用途@@等信息@@。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对数据@@卖方@@和数据@@买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督促数据@@交易主体@@@@及时@@、准确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在交易磋商@@环节@@,数据@@卖方@@和数据@@买方@@就交易时间@@@@、数据@@用途@@、使用@@期限@@、交付质量@@、交付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参与方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进行协商@@。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提供@@在线撮合服务@@@@,并向数据@@买方@@提供@@用于测试样例数据@@的实验环境@@,保障测试实验环境安全@@。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从数据@@质量@@维度@@、数据@@样本一@@致性维度@@、数据@@计算贡献维度@@、数据@@业务应用维度等方面探索构建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为数据@@交易定价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对数据@@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备份存证@@,合同需包括数据@@描述@@、数据@@用途@@、数据@@质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额@@、数据@@使用@@期限@@@@、安全责任@@、交易时间@@、保密条款等内容@@。

  数据@@买方@@如使用@@本市财政@@资金进行采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价款@@、项目概况@@、违约责任等合同基本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保障交付安全@@。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由交易资金的开户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布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解决争议@@。

  第六@@章@@ 交易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安全@@基础设施@@,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关键设备应当采用自主可控@@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卖方@@、数据@@买方@@、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对拟交易数据@@建立分级分类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型数据@@提出的安全要求@@。数据@@交易主体@@@@应当根据@@数据@@安全管理@@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数据@@安全事件应对能力@@。

  发生泄露@@、篡改@@、损毁等数据@@安全事件@@,或者数据@@安全风险明显加大时@@,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数据@@交易主体@@@@@@,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交易数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构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加强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的规范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指导数据@@交易场所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有关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数据@@交易行为@@或者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约谈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整改@@。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时@@,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交易主体@@@@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撑@@。

  第三@@十@@一@@条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对交易过程形成完整的交易日@@志并安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交易信息可作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指南由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数据@@交易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