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4〕4号@@)已经@@2024年@@1月@@1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文件备案@@、文件审查@@、前置条件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招标@@@@投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应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媒介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及中标@@等信息@@@@。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等服务@@@@,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八@@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并将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也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另行核准@@。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核准@@。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文件@@,或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或调整手续的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项目特许经营主体@@招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主体@@招标@@@@@@,其实施方案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与实际需要不符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要求具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2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

  第十@@五@@条@@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交易平台@@全面应用@@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和投标@@@@@@人办理电子投标@@@@@@、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同时启用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政府侧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数据文件具备与纸质签章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首次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公共服务@@系统注册@@、录入交易主体@@有关信息@@材料@@@@,对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也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设标@@底@@。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国家@@@@、省和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者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省制定@@、颁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统一@@规范的示范文本@@。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或其质量@@要求@@@@,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否决投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并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视为招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保单@@)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保函@@(保险@@、保单@@)方式的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企业投标@@@@人@@和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实施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货物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经市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绿色施工@@、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产业工人队伍和专业劳务队伍@@等@@。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答辩作为评审内容@@。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应当突出方案比选@@,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可以通过异地评标@@@@、引入外地高水平专家等方式提高评标@@质量@@@@。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相关内容@@。勘察@@、施工图设计@@单独招标@@@@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审内容包括@@投标@@@@人@@业绩@@及信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团队勘察@@或者设计@@能力@@、服务@@方案优劣@@、投标@@@@报价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评审内容原则@@上包含绿色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能力@@、技术@@经济合理性指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状况@@、专业劳务队伍@@、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九@@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其中@@,项目所有工程变更费用累计不超过项目概算的@@10%,且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概算累计不超过项目概算的@@10%同时单项低于@@400万元@@(不含@@);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涉及工程变更的还需按韶府办发@@〔2021〕32号@@文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审批@@。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出现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澄清的其他情形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与技术@@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

  前款所指招标@@@@投标@@@@信息@@@@,包括@@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或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发布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招标@@@@@@、质量@@、安全@@、造价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履约能力@@、管理班子人员到位及变更情况@@、在韶关纳税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能力@@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实施评价@@,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交易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和履行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未满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依法拒绝其参与投标@@@@@@。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5.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招标@@@@无效@@:

  (一@@)未按要求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或未按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

  (二@@)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三@@)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选择投标@@@@人@@或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四@@)未按规定使用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无效情形@@。

  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一@@)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拒收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未对该投标@@@@予以拒收或否决@@;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

  (五@@)被依法禁止参加投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的情形@@。

  投标@@@@无效@@,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评标@@@@。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五@@十@@条@@  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分别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检查@@。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招标@@@@投标@@@@事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