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9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4月@@6日@@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七@@条@@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