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4年@@4月@@22日@@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的@@规划与建设@@@@、应用与服务@@、创新与保障@@、运行与维护@@、监督与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是指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具有执法办案@@、执法监督@@、信息公开@@、业务协同@@、数据汇聚等功能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第四@@条@@“闽执法@@”平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执法@@”平台@@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平台@@所需相关经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闽执法@@”平台@@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平台@@建设@@有关业务需求的收集汇总@@和平台@@应用推广@@工作@@,以及做好平台@@运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的整体规划@@、立项审批@@、资金安排@@、组织@@评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做好平台@@应用推广@@工作@@,统筹协调平台@@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系统本领域@@“闽执法@@”平台@@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用平台@@@@,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平台@@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为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平台@@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保密管理@@@@,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及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闽执法@@”平台@@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对在@@@@“闽执法@@”平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闽执法@@”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闽执法@@”平台@@建设@@实行标@@准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闽执法@@”平台@@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闽执法@@”平台@@投入使用后@@,行政执法机关不再新建行政执法系统@@,已建行政执法系统不再单独申请政务云资源@@,对接平台@@应用需求的除外@@。

  “闽执法@@”平台@@根据工作需求实现与国家部委行政执法系统@@、省级执法相关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闽执法@@”平台@@移动端与平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梳理本系统执法事项@@、执法人员@@、裁量权基准等要素清单@@,提出本单位业务需求@@,配合做好平台@@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使用行政执法自@@建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平台@@建设@@方案要求@@,按照@@“闽执法@@”平台@@数据元规范@@、交换接口标@@准以及相关规范对自@@建系统进行改造@@,将自@@建系统接入并逐步纳入@@“闽执法@@”平台@@。

  使用国家部委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建立数据回流共享机制@@,保障相关执法信息与@@“闽执法@@”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平台@@所需采集的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采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并根据机构职能和特殊业务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根据数据采集目录@@,向@@“闽执法@@”平台@@推送符合@@标@@准的行政执法数据@@。

  第三@@章@@  应用与服务@@

  第十六@@条除下列情形外@@,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系统本领域推广应用@@“闽执法@@”平台@@:

  (一@@)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得网上办案的@@;

  (二@@)国家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因前款规定的情形无法在@@本系统本领域推广应用@@“闽执法@@”平台@@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除下列情形外@@,应用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闽执法@@”平台@@办案@@:

  (一@@)执法现场不具备网络环境的@@;

  (二@@)因平台@@故障导致无法网上办案@@,但急需执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无法实时登录平台@@办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以上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录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八条@@“闽执法@@”平台@@获取和使用的下列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协议@@、凭据@@、凭证@@、流转单等电子材料@@;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电子签名@@;

  (三@@)依法取得的电子证照@@;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电子材料@@。

  第十九条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应用单位可以通过@@@@“闽执法@@”平台@@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到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接收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闽执法@@”平台@@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应用单位应当依法出具财政电子票据@@。

  第二@@十一@@条应用单位应当通过@@@@“闽执法@@”平台@@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在@@@@“闽执法@@”平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最长不得超过@@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用单位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闽执法@@”平台@@开展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指导@@、督促@@;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七@@)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闽执法@@”平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省实行@@“闽执法@@”平台@@数据分析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数据分析情况@@。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一@@体化执法主题@@库@@,开展执法数据分析挖掘应用@@。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应用单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在@@“闽执法@@”平台@@上开发相关业务功能@@,保障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的信息化需求@@。

  第二@@十五@@条@@“闽执法@@”平台@@支持和保障应用单位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的应用需求@@。

  对不同应用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执法@@,“闽执法@@”平台@@生成联合执法建议的@@,相关应用单位应当对联合执法建议作出处理@@,对其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展联合执法@@。

  鼓励和支持应用单位通过@@@@“闽执法@@”平台@@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片区联合执法等创新应用@@。

  第二@@十六@@条@@“闽执法@@”平台@@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应用需求@@。

  第二@@十七@@条@@“闽执法@@”平台@@支持和保障应用单位对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依法快速办理@@。

  第二@@十八条鼓励应用单位进行非现场执法监管@@,通过@@“闽执法@@”平台@@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开展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九条@@“闽执法@@”平台@@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编码@@,行政执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扫码方式参与相关行政执法活动@@,查询执法案件情况@@。

  第三@@十条@@“闽执法@@”平台@@建设@@完善移动端执法办案功能@@,鼓励应用单位通过@@@@“闽执法@@”平台@@移动端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移动办案所需执法装备由应用单位统一@@配备@@、管理@@,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鼓励通过@@@@“闽执法@@”平台@@探索开发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民服务功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闽执法@@”平台@@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实施@@、管理@@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三@@)根据职责或者协议@@@@,应当承担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技术服务单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闽执法@@”平台@@重大事项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送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应用单位应当遵守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账号@@@@、电子签章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闽执法@@”平台@@产生@@、汇聚的数据@@,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及时完成问题@@排查处理@@、系统调整等工作@@,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本级平台@@网络安全主体@@责任@@,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业务安全@@、接入安全保障@@,确保本级平台@@网络安全@@。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本级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突发安全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应用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对平台@@管理@@@@人员@@、执法监督@@人员@@、执法人员@@、运维人员等加强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闽执法@@”平台@@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闽执法@@”平台@@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情况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另行制定@@,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服务单位在@@平台@@建设@@@@、服务提供@@、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应用单位应当对平台@@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作为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对技术服务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应用单位对平台@@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作为规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闽执法@@”平台@@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未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闽执法@@”平台@@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用单位@@,是指使用@@“闽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有关服务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