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