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