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促进电子证照操作流程的规范化便捷化@@;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引@@导企业和公众积极应用电子证照进行网上办事@@;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是有条件通过互联网@@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材料@@;凡可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促进电子证照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证照规范使用和政务全程网办@@,方便群众办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务部门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公众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非涉密电子证照的生成@@@@、应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的定义@@。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且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含其附属的电子签章@@)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四@@条@@ 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应遵循同步生成@@@@、同步发放@@、优先受理@@、优先验证@@@@、普遍共享@@@@、安全可控@@、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照签发@@单位@@@@,是指依法定职责签批颁发证照的各级政务部门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证照应用单位@@,是指应用证照的各级政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第六@@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在统一@@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证照平台@@@@”)登记本单位签发的电子证照类别信息@@,包括@@:

  (一@@)证照名称@@;

  (二@@)签发单位@@;

  (三@@)事项类别@@;

  (四@@)证照模板信息@@;

  (五@@)证照有效期限@@;

  (六@@)其他信息@@。

  证照签发@@单位@@应实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七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经审核后发布至证照平台@@@@@@。按照国家规范制作的证照除外@@。

  对于不具备在线生成@@条件或不宜从网上办理业务的@@,证照签发@@单位@@应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之日@@内生成@@电子证照@@,并发布至证照平台@@@@@@。

  对于一@@次性大批量发放证照的@@,证照签发@@单位@@应在业务办结@@5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照@@,并发布至证照平台@@@@@@。

  第八条@@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之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证照签发@@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成存量证照的电子化生成@@@@。

  第九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加强证照信息验证@@@@,保证电子证照生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人口户籍管理@@和法人组织登记部门应当向证照签发@@单位@@提供基础信息比对服务@@,确保电子证照生成@@准确@@。

  第十条@@ 证照签发@@单位@@遇有证照变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吊销@@、注销@@、废止@@、挂起@@、质押的@@,应在证照平台@@@@上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证照应用单位@@应调整材料受理方式@@,支持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证照@@。凡是有条件通过互联网@@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证照应用单位@@应积极引@@导服务对象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确有必要年@@检的证照@@,证照签发@@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网络年@@检@@。

  第十二@@条@@ 证照应用单位@@应减少现场办事材料的提交@@,凡可通过证照平台@@@@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证照应用单位@@应将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嵌入业务流程@@,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电子证照信息@@。

  证照应用单位@@业务经办人员仅限于查询经办事项所需的@@,属于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事项的电子证照信息@@。证照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设置查询权限@@,避免证照应用单位@@超出业务范围查询电子证照信息@@。

  证照应用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对批量电子证照信息作分析的@@,应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在证照平台@@@@上开展相关数据分析@@。

  第十四@@条@@ 证照签发@@单位@@应在业务办结@@同时@@,向服务对象发放电子证照等有关办结材料@@。对于依托国家部委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证照签发@@单位@@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回传数据或提供系统接口@@,逐步实现同步发放@@@@。

  第十五@@条@@ 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应将办事中使用到的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存档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电子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如确有纸质存档需求的@@,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可打印电子证照作为纸质存档材料@@。

  第十六@@条@@ 证照持有人@@、证照应用单位@@对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的@@,应向证照签发@@单位@@提出@@,证照签发@@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或纠正@@。

  证照持有人@@遇到证照应用单位@@不受理电子证照或重复收取纸质证照的@@,有权拒绝提交纸质证照@@,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各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支撑单位加强电子证照平台@@@@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对电子证照数据访问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并向证照签发@@单位@@提供证照应用单位@@使用访问情况@@。

  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电子证照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证照签发@@、应用单位应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持有人@@@@、业务申报者作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第十八条@@ 证照签发@@、应用单位使用电子证照仅限业务开展需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向社会开放共享@@获得的电子证照@@。

  对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开共享@@所得的电子证照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证照签发@@单位@@@@、证照应用单位@@的电子证照登记@@、生成@@、管理@@、共享@@、应用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证照签发@@单位@@和证照应用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应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