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我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ecurity@cac.gov.cn。

  附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顶层设计@@、整体防护@@,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运营@@主体@@作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国家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运营@@者@@@@)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第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国家制定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政策@@,支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创新@@,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培养和选拔网络安全人才@@,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

  第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利用标@@准指导@@@@、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政府部门@@、运营@@者@@、科研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专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建立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能源@@、电信@@、交通@@等行业应当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提供电力供应@@、网络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点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侦查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和行为@@:

  (一@@)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未经授权向他人提供可能被专门用于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技术资料等信息@@;

  (三@@)未经授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渗透性@@、攻击@@性扫描探测@@;

  (四@@)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五@@)其他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和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立足开放环境维护@@网络安全@@,积极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

  (一@@)政府机关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卫生医疗@@、教育@@、社保@@、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

  (二@@)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及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

  (三@@)国防科工@@、大型装备@@、化工@@、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科研生产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

  (五@@)其他重点单位@@。

  第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组织@@识别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并按程序报送识别结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认定的准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条@@ 新建@@、停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营@@者@@报告的情况及时进行识别调整@@,并按程序报送调整情况@@。

  第四@@章@@ 运营@@者@@安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运营@@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

  (二@@)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三@@)采取技术措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认证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外@@,运营@@者@@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及时对系统漏洞等安全风险采取补救措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运营@@者@@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制定网络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考核@@;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重要事项@@、事件@@。

  第二@@十六条@@ 运营@@者@@网络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制度@@。

  执证上岗具体规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网络安全教育@@培训@@,每人每年@@教育@@培训时长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教育@@培训时长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上线运行前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运营@@者@@应当自行或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安全@@

  第三@@十条@@ 运营@@者@@采购@@、使用的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的要求@@,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并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对外包开发的系统@@、软件@@,接受捐赠的网络产品@@@@,在其上线应用前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三@@条@@ 运营@@者@@发现使用的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涉及重大风险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在境内实施@@。因业务需要@@,确需进行境外远程维护@@的@@,应事先报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面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安全检测评估@@,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安全威胁信息@@,提供云计算@@、信息技术外包等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具体要求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检测评估@@

  第三@@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三@@十七条@@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风险@@,向有关运营@@者@@通报安全风险和相关工作信息@@。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监测@@信息进行研判@@,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应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运营@@者@@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措施建议@@,并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统筹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跨行业@@、跨地域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升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和灾难恢复能力@@。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接到网信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以及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指导@@、督促运营@@者@@及时整改检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的抽查检测工作@@,避免交叉重复检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采取科学的检测评估方法@@,规范检测评估流程@@,控制检测评估风险@@。

  运营@@者@@应当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测评估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运营@@者@@相关人员就检测评估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安全保护有关的文档@@、记录@@;

  (三@@)查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以及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建设@@、运行情况@@;

  (四@@)利用检测工具或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五@@)经运营@@者@@同意的其他必要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不得向被检测评估单位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测评估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工作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三@@)擅自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四@@)其他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单位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密码使用和管理@@,还应当遵守密码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