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以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产品的采购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请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执行@@。

  七@@、项目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建设@@工作@@。在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到运行管理@@等全过程中@@,应同步开展项目档案建设@@工作@@,形成的档案要进行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请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概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或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建设@@部门应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统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对于满足本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需要的业务系统@@,其业务网络应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对于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已建的该类业务系统应尽快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新建的该类业务系统今后必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行@@。

  十@@、新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其项目建设@@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电子政务需求分析工作@@,形成的需求分析报告由项目建设@@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项目建设@@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需求分析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需求分析报告@@。

  十@@一@@@@、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应积极采用服务外包@@、数据托管等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探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行的新机制新模式@@,为国家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积累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