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8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现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修改@@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修改@@决定@@@@》进行了解读@@。

  《修改@@决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10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或者调整了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16个罚款事项@@@@,并对@@17个罚款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共@@3项@@:一@@是取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设定的对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违法行为的罚款@@。二@@是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违法行为的罚款@@。三是调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设定的对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予以纠正@@,逾期未改的再予以罚款@@。《修改@@决定@@@@》对相关规章涉及的条款进行修改@@是落实@@《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修改@@决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在制定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落实取消或调整有关罚款事项@@@@、采取替代措施等要求@@,并就规章修订形式@@、修改@@内容@@、时间安排等进行研究@@,形成@@《修改@@决定@@@@(初稿@@)》。二@@是将@@@@《修改@@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研究采纳有关意见后@@,形成@@《修改@@决定@@@@(草案@@)》。2024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修订了哪些内容@@?

  《修改@@决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一@@)修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删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对@@“粘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并增加第二@@款规定@@,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以落实@@《决定@@》取消该项@@罚款并采取替代监管措施的要求@@。

  (二@@)修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一@@是删除@@第十二@@条@@中有关@@“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的表述@@。二@@是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再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目录下放置备案电子验证标识@@。三是删除@@第二@@十五条中对@@“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这一@@行为实施罚款的规定@@,对本条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以落实@@《决定@@》有关取消和调整罚款的要求@@。四是将@@有关@@“信息产业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