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行政法规@@对中@@国意义重大@@@@,但诸多准备工作的落实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尚不乐观@@

  经过长达@@13个@@月@@的漫长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4月@@28日出版的@@2008年@@第@@9期@@《财经@@》杂志报道@@,这部于去年@@@@4月@@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中@@国意义重大@@。但据@@《财经@@》记者@@了解@@,这部法规实施的道路并不平坦@@。许多迹象表明@@,很多方面尚未做好充分准备@@,实施机制的理顺@@、关联制度的配套完善@@、权利救济渠道的通畅等@@,都还任重道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林鸿潮向@@《财经@@》记者@@介绍@@,各地的实施准备工作启动慢@@,进度不一@@,结果悬殊@@。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这是条例实施准备中@@最为繁重的任务@@。但由于技术手段和成本限制@@,以及重视程度不够@@,许多地方未能如期@@完成这项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有三类@@,即领导机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主管部门@@在中@@央为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为政府@@办公厅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

  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由于地方实际情况有差别@@,主管部门@@设在办公厅的有@@23个@@,另有六个@@省@@区设在监察部门@@、一个@@设在政府@@法制部门@@、一个@@设在信息化部门@@。

  除了主管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也存在专职化难题@@。条例并未明确要求各机关必须新设专门机构@@,只是要求指定一个@@机构@@,承办本机关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等@@。

  据条例起草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李盛介绍@@,不同行政机关指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五花八门@@,有的是新设一个@@机构@@,有的则指定现有机构@@,如办公室@@、法规室@@、新闻处@@、宣传处等@@。林鸿潮告诉@@《财经@@》记者@@,多数机关指定原有某一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些@@“兼职@@”机构原本就任务繁重@@,条例的实施效果可想而知@@。他认为@@,即使因编制限制@@,新设机构有困难@@,起码应该指定专人@@。而对于一级政府@@@@,则非专设机构不可@@。

  各项准备工作中@@@@,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也是重要一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这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官员进行培训@@,转换政府@@官员观念和行为模式@@。但一个@@明显的不足是@@,对公民@@的宣传没有受到同等重视@@。

  此外@@,据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介绍@@,中@@国目前的信息公开立法与国际上有三大不同@@:一是在法律层级上是条例@@(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二是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写明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这三大不同@@,正是这个@@立法主要的@@“软肋@@”。由于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等级上较低@@,无法通过@@“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被优先适用@@;而其规范的主体@@范围过窄@@,也就不可能规范立法@@、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

  除了相关法律需要配套@@,理顺权利救济渠道更为复杂@@。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学者指出@@,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司法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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