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为做好@@《条例@@》施行工作@@,组织制定了@@《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了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方式和@@有关要求@@,并于近日通知@@印发@@。对@@《条例@@》施行前产生的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将在卫生部网站@@上逐步补充相关内容@@。卫生部网站@@将在今年@@@@5月@@1日改版@@升级@@,形成由卫生部主站@@、部领导子站@@@@、司局子站@@和@@卫生部信息公开@@专题子站@@等构成的卫生部网站@@群@@。

  通知@@规定@@,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卫生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原则上包括@@:卫生部令@@,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以卫生部和@@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下行文件@@(含电报@@),以卫生部函和@@卫生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的批复@@、通知@@、意见@@,以卫生政务@@通报形式印发的部领导讲话等重要信息@@,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卫生标准@@与卫生统计@@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卫生部主动公开的信息分类@@@@分为@@8类@@: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卫生标准@@、卫生统计@@、公告通告@@、工作动态@@。卫生部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卫生部网站@@@@、《卫生部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008年@@5月@@1日起@@,卫生部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启用@@“卫生部信息公开@@”子站@@,并动态编制@@《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从@@2009年@@起@@,每年@@@@1月@@以@@《卫生部公报@@》增刊的形式印制上一年@@度的@@《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

  通知@@指出@@,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卫生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卫生信息不得公开@@。各单位在形成卫生信息的同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要公开@@。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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