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部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的正式实施@@,将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哪些变化@@?公民应如何去有效主张@@、利用和救济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条例@@》实施进入@@“倒计时@@”,这些问题在法学界和公众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虽然经过了一年多的准备@@,但一些政府@@部门和有关官员严格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意识并不成熟@@,不少人仍旧按照传统的思路@@,将这部重在增加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新法@@,习惯性地理解为@@“我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我想怎样公开就怎样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如果不及时纠正对@@《条例@@》的这些错误认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将难免扭曲变形@@,并遭遇到巨大的阻力@@。

  一种最常见的错误认识@@,就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怀有根深蒂固的恐慌@@心理@@@@,担心某些方面和领域的政府@@信息一旦如实公开@@,将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导致局面不可收拾@@。手头就有一个最典型的例子@@:今年@@3月@@上旬@@,安徽阜阳市发生大面积肠道病毒@@EV71感染疫情@@,目前已祸及@@1520名儿童@@,其中@@20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直到@@4月@@15日@@,当地政府@@才第一次@@公开疫情@@,并用@@“仅有几例死亡@@”、“没有传染关系@@”等轻描淡写的言辞@@“辟谣@@”。据知情者透露@@,这样做是@@“怕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而事实上@@,由于政府@@迟迟未能如实公开疫情@@,影响了人们的客观认知和正确判断@@,此后疫情一度有所扩大@@,很难说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延迟滞后没有关系@@。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政府@@如果及时@@、如实地发布相关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相关人群的@@“恐慌@@”,这是一个很难避免的信息传播效应@@。但是@@,在现代社会@@,对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公众的理性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正在不断提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即便可能出现短暂的@@“恐慌@@”,但人们自我组织@@、自我救助的能力也在逐渐增强@@,政府@@应当充分估计公众的这两种能力@@,并因势利导与公众合作@@,对各种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进行@@“多边治理@@”。相反@@,认为公众一旦知道真相@@,就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会闹出@@“乱子@@”,于是对相关信息严加封锁@@,甚至不惜@@“用谎言辟谣@@@@”,反映了某些政府@@部门及官员对公众心智水平和自我组织能力的严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不仅体现了某些部门和官员的@@“傲慢与偏见@@”,而且很可能影响对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的及时处置@@,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其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

  很多时候@@,公众尚未产生@@“恐慌@@”,某些部门和官员自己先恐慌@@起来了@@,他们不但对公众严重不信任@@,而且对自己也缺乏最起码的自信@@。如果与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发布出去@@,他们就成了公众视野的焦点@@,就要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如果他们在组织动员@@、应急处置和统筹协调等环节稍有不慎或差池@@,就会@@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无遗@@;更有甚者@@,如果某些部门和官员违法行政或造成职务犯罪@@,需要对突发事件及其他公共事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个中@@“内情@@”、“内幕@@”就会@@随之浮出水面@@。无论是出于严重不自信@@,还是为了掩饰过错逃避罪责@@,某些部门和官员都会对政府@@信息公开@@万般恐慌@@@@,当然就不会有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必须由政府@@主动公开@@,或通过公民依法申请的方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要不要公开@@、如何公开@@,都有一套严格的认定和执行@@程序@@,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和官员说了算@@。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落实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当务之急@@,政府@@部门和有关官员首先一定要克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恐慌@@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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