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经过一年多准备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部@@“信息公开条例@@”,倚靠着国家公共政治不断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历史大背景@@,浓缩着政府@@自我变革的政治勇气@@,承载着全体人民对于@@“阳光政府@@@@”的渴望@@,并使宪法价值层面上的@@“知情权@@”,在中国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

  基于这些宏大的意义@@,“信息公开条例@@”理应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弹冠相庆之余@@,我们还应该思考@@,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追求的@@“阳光政治@@”的目标@@,我们还需要付出怎样的努力@@。

  尽管@@“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部门量身打造了诸多@@“阳光法则@@”,但无论是至今仍真相不明的陕西@@“虎照@@”风波@@,还是新近发生的阜阳手足口病疫情@@,都说明仅仅依靠一部@@法规@@,还不足以彻底根除@@“过滤性公开@@”“缩水型公开@@”痼疾@@,完成一场深刻的变革@@。正所谓有理念的滋养@@,方有实践的果实@@,各级政府@@和官员如何摆脱@@“暗箱行政@@”的行为惯性@@,学会透明化生存@@、镜头下施政@@,才真正决定了@@“阳光政治@@”的成败@@。

  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义务与公民的权利@@,尽管@@在@@“华南虎照@@@@”等事件中@@,全社会追求知情权@@的集体意识展露@@,但是与争取财产权等@@“传统权利@@”的热情相比@@,争取知情权@@的公民意识还有待提升@@。“阳光政治@@”的推行@@,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公民勇敢地践行保卫知情权@@的法律机制@@。也只有经过这种双向的努力@@,才能重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最终催生一个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的现代社会@@。

  而@@在制度层面@@,仍需要相关法规的跟进协调@@。“信息公开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如果条例实施与@@“保密法@@”等更高层级的法律发生冲突如何解决@@?相关的保密法@@律如果不能以开放的新思维及时修订@@,是否会被一些官员利用@@,成为剥夺公民合法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显然@@,如果信息公开立法能从行政法规尽快@@“升格@@”为法律@@,将更好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的信息透明@@,更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某种程度上@@,“信息公开条例@@”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只是狭义的@@、表层的信息公开@@,而@@“阳光政治@@”所要求的信息公开还需要向更深的层面拓进@@。比如@@,政府@@信息@@公开不仅需要公开政策文件@@,也需要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公开公众参与状况等等@@;人大立法公开不仅需要公布法律文本@@,也需要公开立法博弈的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议政发言等等@@;审判公开不仅需要公开审判结果@@,也需要公开庭审记录@@、公开合议庭每位法官的独立意见等等@@……所有这些目标@@,都需要一个更具现代民主性@@、公共政治性的法制平台@@@@。

  尤为重要的是@@,保障知情权@@是为了@@激活参与权@@、监督权等更高级民主权利@@,而@@要实现这些民主权利的@@“连续效应@@”,立法就不能停步于知情权@@层面@@,更应延伸至参与权@@、监督权等层面@@。因此@@,我们既需要信息公开法@@、官员财产申报法一类的@@“阳光法案@@”,也需要公众参与法@@、反腐败法等@@“参与权法案@@”、“监督权法案@@”,需要构建更具民主性@@、法律化的选举机制@@、监督机制等等@@。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信息公开条例@@”能否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起点@@,并因此@@成就民主政治的光荣与梦想@@,是令人期待的未来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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