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月@@30日新华网@@)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实施意见@@,完善相关规定@@@@,以利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是值得期待的@@。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把政府@@公共信息置身于社会的监督下@@,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公众的怀疑空间@@@@,更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透明@@、诚信@@、廉洁的责任政府@@@@。

  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与信任酵母@@。积极公开政府@@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人期待@@。公开政府@@信息@@,让公众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公众树立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信仰@@,消除公众对政府@@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怀疑空间@@@@,保证公共权力不被私用@@。

  美国上世纪@@70年代通过的@@《阳光普照法案@@》规定@@:公务人员必须保证对社会的@@“普惠@@”原则@@,也就是说拥有公众权利和公共资源的人@@,必须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信息@@,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讳莫如深@@。

  虽然政府@@公开信息过多会增加政府@@工作量@@,甚至还会自曝家丑@@,公众舆论可能会给政府@@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但这正是建设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需要@@,更是百姓心中的期待@@。如果政府@@对百姓应该了解的信息不公开的话@@,即使政府@@工作有条不紊@@、廉洁高效@@,公众仍有可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政府@@在搞@@“暗箱操作@@”,刻意回避社会监督@@,对政府@@公信力产生种种猜疑@@。

  但是@@,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保持法规严肃性与普适性的同时@@,也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留下了漏洞@@,难免有人会钻法规的空子@@,故意不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人为制造障碍@@。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报喜不报忧@@,隐瞒公共事件@@,侵犯公民知情权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比如@@,最近阜阳疫情公布延迟半月@@就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现在@@《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让政府@@信息公开@@脉络更加清晰@@,减小了规定@@的弹性空间@@@@,增加了执行操作性@@。而且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可谓一大亮点@@。

  当然@@,为要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发挥重要作用@@,更重要的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力@@。所以@@,我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实施细则与问责机制应该及时跟进@@。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让媒体发挥监督作用@@,促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除了公开政府@@公共信息以外@@,我认为@@,领导干部个人及部分近亲属的某些个人信息也应公开@@,接受公众质询@@,比如@@官员家庭收入财产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严格说起来@@,官员的某些个人信息并非个人隐私@@,而是一种事关公共利益的信息@@。公众有权了解这种信息@@。而且这也是百姓一直关心的问题@@。若能得以实行@@,必将有利于预防腐败@@,增加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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