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4月@@30日@@电@@ 30日@@,上海公布了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度@@,要求@@“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公开@@”。

  据了解@@,自@@2004年@@起@@,上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规章@@,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今后@@,凡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主动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同时@@,《规定@@》还明确指出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具体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表示@@,上海还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却不公开政府@@信息@@,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据悉@@,今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也将进一步增加@@。除了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室等@@,上海各区县还将设立专门的@@“窗口@@”,集中受理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海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8万条@@,涉及经济发展规划@@、疫情灾情@@、劳动就业@@、房屋拆迁@@、医疗事故处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诸多方面@@,各政府@@机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超过@@3.7亿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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