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在即@@,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日@@前@@,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就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在即@@,请您介绍一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准备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7年@@10月@@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政府@@@@系统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共@@78家市级公开主体@@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开发建设@@“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软件管理系统@@”,实现了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目标@@。开展信息清理@@、目录编制工作@@,对全市@@2003年@@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系统清理@@,并编制了公开目录@@。制定了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等制度规范@@,细化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建设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了电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盲人点显器以及纸质信息索取架等便民设施@@。 

  2.问@@:什么是政府@@信息@@,谁有权获取政府@@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获取公开主体@@制作@@、保存的有关政府@@信息@@。 

  3.问@@:哪些单位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答@@: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市和区@@、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保监局等单位@@;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4.问@@: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制作@@、保存信息的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5.问@@:应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市作为设区的市@@,除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市政府@@@@、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重点公开包括城乡建设@@、征地拆迁@@、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抢险救济等款物的管理等十五类政府@@信息@@;乡镇政府@@要重点公开其财政收支@@、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以及债权债务情况等八类政府@@信息@@。 

  6.问@@:是否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 

  答@@:不是@@。在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中@@,有些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这些方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7.问@@:公众通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公众根据@@某些特殊需要依申请索取政府@@信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条例@@》规定@@了@@“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所以@@,申请人应向制作@@@@、保存等掌握信息的机关直接提出@@,而不要笼统地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第二@@,对涉及申请人自@@身的税费交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第三@@,公众申请需要履行一些必要的手续和程序@@。 

  8.问@@: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哪些@@? 

  答@@:5月@@1日@@《条例@@》施行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可登陆@@“首都之窗@@”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政府@@信息@@;也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首都图书馆@@、国家档案馆@@以及各区县@@@@图书馆@@、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索取政府@@信息@@;还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各区县@@@@、委办局及相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按@@有关程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9.问@@: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公众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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