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参与嘉宾@@: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 

  程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者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5月@@1日开始实施@@,相伴而行的@@除了人们为制度的@@进步而发自内心的@@欢呼外@@,还有对在阜阳疫情中逝去生命的@@悲痛之声@@。这也更加让我们坚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公众的@@知情权@@实现以及开放政府@@的@@@@建设不会一@@蹴而就@@,这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希望本期评论版面的@@这组信息公开的@@文章@@,能够促进人们对信息公开的@@理解@@,推动条例@@的@@顺利实施@@。

  公众参与是信息公开的@@永续推动力@@

  如果我们能够真正落实对申请权的@@制度保障@@,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就将藉由可持续的@@公众参与和行动而获得永续的@@推动力@@ 

  王锡锌@@ 

  理论和实践一@@再提醒我们@@,“自我推动@@”制度变革动力模式存在着极限@@:当制度变革涉及到对改革者原有利益的@@伤害时@@,推动力将递减@@,从而导致动力衰竭和疲惫@@。“动力匮乏@@”是导致许多立法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打折@@”、甚至最终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信息公开正是一@@项政府@@@@“自我革命@@”式的@@制度@@。我们应当意识到@@,在这一@@制度的@@实施进程中@@,政府@@的@@@@推动和自我约束固然不可或缺@@,可以起到@@“点火发射@@”的@@原初推动作用@@,但从制度实施的@@广度@@、深度以及可持续度方面看@@,我们需要鼓励和培育大规模的@@@@、可持续的@@力量来抑制政府@@自我推动@@力的@@衰减@@,并提供可更新的@@@@、持续的@@动力@@。 

  这种推动制度不断前行的@@力量@@,只能是社会个体以及由他们组织起来的@@公民@@社会的@@力量@@。相比于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自我推动@@”,社会公众的@@推动力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利和利益推动@@。社会公众的@@推动力有其清晰的@@法律和现实基础@@。从法律上看@@,信息公开既是政府@@职责的@@要求@@@@,更是现代社会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因此@@民众有权利去推动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从现实角度看@@,在现代社会中@@,信息往往意味着利益@@、资源和行动能力@@,因此@@个体和组织都可能基于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或公民@@精神而采取行动@@,要求@@政府@@开放相应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践的@@社会推动力不仅有其必要性@@,也完全有其现实性@@。 

  我们看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其实已经提供了@@“双引擎@@”动力装置@@。在开放政府@@信息的@@操作上@@,一@@是规定@@政府@@应依法主动公开信息@@;二@@是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披露特定信息@@。从这种制度安排看@@,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申请本身就可以构成直接推进信息公开的@@社会性力量@@。从逻辑上讲@@,只要是不属于法定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众都有权利申请信息公开@@。如果我们能够真正落实对申请权的@@制度保障@@,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就将藉由可持续的@@公众参与和行动而获得永续的@@推动力@@,制度也将在公众日常化的@@@@“消费@@”过程中获得生生不息的@@活力@@。 

  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力不仅直接表现在上述申请环节@@,还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其他重要环节@@。例如@@,对于政府@@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是否发布了@@?信息发布是否准确@@、及时@@、客观@@?发布的@@方式是否便于公众查询@@?对这些实施中不可避免会遭遇的@@问题@@,尽管也可以通过条例@@所设定的@@内部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但公众的@@监督毫无疑问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来自社会公众的@@自下而上的@@推动力@@,对于政府@@是否充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构成了一@@种有效的@@@@、广泛的@@制约@@。有了这种制约@@,政府@@的@@@@“自我推动@@”才可以化压力为动力@@;有了这种制约@@,才可以防止一@@些政府@@官员在一@@阵即兴表演之后对制度实施产生审美疲劳@@、规避甚至抵触等情绪化行为@@,制度的@@实施才可以获得结构优化意义上的@@动力装置@@@@。 

  制度变革推进过程中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力量@@,在当今中国社会中还显得相当柔弱@@。一@@方面@@,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社会成员和利益分散化比较明显@@,个体行动往往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影响到有序的@@社会@@“合力@@”的@@形成@@。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讨论公共话题的@@平台@@和空间@@依然亟待扩展@@,通过媒体而寻求社会共识@@、讨论公共问题的@@机制仍然显得薄弱@@。同时@@,尽管我们高度重视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这些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救济机制依然亟待完善和充实@@。公民@@社会力量的@@增长@@,有赖于进一@@步的@@社会有序组织化和公众充权@@。 

  有序的@@社会力量的@@培育@@,最佳的@@途径是公众实践@@。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可以成为这种公众实践的@@重要领域@@,应当在理念上和行动上鼓励公众的@@参与实践@@。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自下而上的@@推动力@@,不仅可使我们获得制度实施的@@增援力量@@,而且凸显了公民@@知情权@@这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基础@@。政府@@向公众开放信息@@,不是@@恩赐@@,不是@@“自我革命@@”,而是一@@项义务@@,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回应@@。而这正是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本质所在@@。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并非一@@片坦途@@ 

  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公开后的@@各种问题@@,条例@@施行后因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引起的@@复议@@、诉讼@@、信访案件会蜂拥而来@@ 

  莫于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关注@@民生@@、保障权利@@、提供服务的@@精神@@,具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创新内容@@。例如@@:公开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公开原则@@、平等原则@@、服务原则@@、便民原则@@、安全原则@@、法治原则等等@@。其中的@@服务原则@@特别具有中国特色和当代行政法治特色@@,它要求@@我们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不仅能够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展现阳光@@、廉洁的@@政府@@形象@@,而且能够通过提供政府@@信息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体现了我国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法治行政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和行政法制发展方针@@。 

  公开条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例如@@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豁免公开范围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和统一@@协调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制度@@,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政府@@信息的@@监督和保障制度@@。其中一@@些制度创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公开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具有多方面作用@@。第一@@@@,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基本内容@@、重点内容@@、公开程序@@、监督检查@@、权利救济等丰富的@@内容@@,以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政府@@信息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第二@@@@,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第三@@@@,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以人为本@@、行政为民@@、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开条例@@出台之前@@,许多地方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也对此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公开条例@@出台以后@@,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按公开条例@@进行统一@@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事关行政理念的@@调整和行政模式的@@转变@@,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在区域发展极不均衡@@、政府@@层级繁琐复杂的@@我国@@,实现这一@@进程殊为不易@@,因此@@实施工作难度不会小@@。现在公开条例@@即将施行@@,不管此前的@@准备工作如何@@,接下来亟需做好的@@工作包括@@:一@@是机构调整和队伍建设@@,调整工作职能@@,划清责任界限@@;二@@是尽快清理本届政府@@信息以编制公开目录加以公布并及时@@更新@@;三@@是加强网站建设@@,整合政府@@网站@@上的@@各种公开栏目并保障其发布@@、检索@@、申请等基本功能的@@实现@@;四@@是务必作出必要投入@@,将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辟为公开场所并配置必要设备@@;五是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工作机制@@;六是亟需开展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信息公开工作干部的@@专门培训@@;七是抓住施行后出现的@@典型案例和事例进行剖析@@、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民众和全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公开条例@@规定@@的@@第三@@@@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大量公共企事业单位@@,由于认识水平@@、人员素质@@、工作性质@@、约束机制等多方面原因@@,他们可能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最易被忽视@@、最易生弊端的@@薄弱环节@@,亟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其不透明@@、不公正@@、不廉洁的@@公共服务行为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利益@@。 

  如果不正确认识并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公开条例@@确立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公开条例@@施行后因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引起的@@复议@@@@、诉讼@@、信访案件蜂拥而来@@,将使有关政府@@机关陷于极大的@@被动@@。正因为如此@@,可以说公开条例@@颁行使得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建设获得了重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需要各级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给予足够重视@@、作出积极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公开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必要的@@工作基础和更好的@@社会条件@@。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推广上海经验@@ 

  信息公开规定@@没有影响政府@@决策效率@@,也没有给政府@@治理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相反@@,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得以提升@@,个人和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拓宽@@ 

  程洁@@ 

  许多国内外的@@观察者都认识到@@,在中国实施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意味着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人们也普遍希望条例@@的@@实施能够实现促进政府@@公开透明@@、规范政府@@行为@@、预防腐败等作用@@。不过@@,如何促进条例@@的@@实施@@?如何使条例@@的@@实施反应立法者的@@期望@@?有鉴于各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条例@@通过之前率先展开了制度试验@@,为了探讨上述问题@@,笔者对一@@些地方政府@@实施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从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虽然不同地区各具特色@@,但是上海的@@实施情况特别值得作为经验推广和学习@@。总结其经验@@,以下方面值得借鉴@@: 

  一@@、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上海市@@2004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从通过到实施@@,预留了@@4个月@@准备期@@。当时@@,只有广州市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借鉴了广州市的@@经验@@,并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引等@@,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上海市@@政府@@网页提供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可以下载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的@@规定@@与广州市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年@@报制度属于上海市@@的@@创新@@。由于年@@报的@@存在@@,使得我们可以从政府@@提供的@@数据中观察到信息公开执行的@@基本情况@@。此外@@,上海的@@某些区还实验了其他公开机制@@。例如@@徐汇区在@@2004年@@5月@@至@@8月@@推行信息公开志愿者服务@@,区府推广政府@@文件电子化@@、并开发了依申请公开业务系统@@、将各部门的@@公开情况计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等等@@。 

  二@@、领导重视@@、机构设置合理@@。在组织领导方面@@,上海市@@设立了国民经济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部门之间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海市@@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是信息化委员会@@,简称信息委@@。该委是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该委是独立的@@部门@@,对口国务院信息办和信产部等部门@@,除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外@@,还负责其他与信息化相关的@@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设在信息委的@@社会信息化处@@(又称政务@@信息化处@@)。上海市@@还要求@@各部门设立信息公开查阅室@@,并以市图书馆作为集中查阅信息公开的@@机构@@。组织机构级别高@@、协调能力强@@,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 

  三@@、强调信息公开程序@@的@@规范化@@。实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是@@,政府@@如何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特别是如何对不同的@@申请给予适当的@@回复@@。上海市@@的@@两项工作对促进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具有建设性的@@意义和效果@@:一@@是制作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该图使得整个申请流程一@@目了然@@,大大提升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对申请程序的@@合理预期@@。其次@@@@,在上海市@@的@@年@@度报告中@@,区分了政府@@机关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标准@@,包括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信息不存在@@、非本部门掌握@@、申请内容不明确@@、规定@@第十条的@@免予公开范围@@、其他原因等@@。如果机械地理解信息公开规定@@@@,一@@定会导致行政机关仅能以公开规定@@所规定@@的@@例外事项@@(即第十条@@)拒绝公开申请@@。但是上海市@@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而列举了其他事由并通过年@@度报告公诸于众@@,这对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信息公开规定@@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使申请人能够对自己的@@申请有更好地预期@@。 

  四@@、认真对待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上海市@@自信息公开规定@@实施之后@@,马上就引发了行政诉讼@@@@。被称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的@@“董铭诉上海市@@徐汇区房管局@@”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为研究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民告官@@”依然存在许多有形和无形的@@在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法官回避的@@对象@@。虽然在@@《条例@@》通过前@@,法院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相关案件@@,但上海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没有回避问题@@。他们接受了监督政府@@的@@@@责任@@,在依法受理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区分@@,从政府@@信息的@@范围@@、法律适用的@@依据@@、信息公开决定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积极探索@@,从而确立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标准@@。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再限于政府@@和领导人的@@政治承诺@@。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四@@年@@@@,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累了诸多经验@@,值得各部门和地方参考和学习@@。从上海市@@实施规定@@的@@情况看@@,信息公开规定@@没有影响政府@@决策效率@@,也没有给政府@@治理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相反@@,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得以提升@@,个人和组织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拓宽@@。在某些个案中@@,例如@@磁悬浮项目等@@,公众在政府@@披露相关信息之后@@,提高了参与政府@@决策的@@能力和信心@@。上海的@@经验表明@@,促进政府@@公开需要不断规范化政府@@行为@@,法治下的@@透明政府@@是更具公信力和更能应对风险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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