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和学者对@@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甚至从@@价值层面延伸到中国的民主和政治转型@@;同时也对此法寄望甚高@@,期待强大的政府@@和利益集团能够自觉和让步@@,表达了专家@@、学者们对政府@@阳光执政@@、社会公平等的强烈愿望@@。 

  诚然@@,媒体和学者的发言对政府@@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会形成某种群体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终究不是一个法律或法规得以真正践行的决定力量@@,所以对贵报社论版昨日推荐栏目的展江老师文章@@《何不成立@@“信息@@”公开执行监督团@@》提出不同的看法@@: 

  法律的重点是执行而不是监督执行的问题@@,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来说@@:首先是政府@@有没有诚意真正公开信息@@@@;其次@@是公众有没有勇气让政府@@公开@@。如果老百姓会用了@@、敢用了@@,公众会自动成为监督的主体@@@@。让公众自己学会价值表达@@,比专家和学者代言更有说服力@@。而专家或学者无须为政府@@可能出现的责任漏洞预设防范机制@@,如果要设@@,也应该由政府@@自己来主动设定@@。专家和学者在@@其中更应该起到对政府@@立法@@、对公众学法@@、用法的技术支持@@的作用@@,把自己作为公众的个体去践行法律@@、监督法律的实施@@。 

  请暂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大政治意义隐去@@,也请卸去强加给它的本应由@@《宪法@@》等承担的厚重使命@@,只把它还原为单纯和公众利益相关的法规@@,这样我们才有理由对因信息@@不公开造成损害的和可能造成损害的公众去表明一种共生存同进退的态度@@,才可以试着提出以下的一些激活这部法律的建议@@: 

  1.建议政府@@官员@@,特别是针对@@《环境信息@@公开@@(试行@@)办法@@》,邀请环保部的官员在@@公开媒体进行解读@@,这不仅是对法规条款的技术方面的解释@@,而且是表明一种实施法律的决心和直面公众监督其工作的坦诚@@,必要时@@,请他们作出公开的承诺@@:不再成为利益集团的挡箭牌@@。 

  2.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动员@@,面对公众的碎片化状态@@,这部法律也是非政府@@组织在@@各领域推动工作的契机@@,NGO应该利用其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凝聚相对分散的公众@@,梳理出一些集中的需要政府@@公开信息@@的问题@@,譬如@@:水污染信息@@@@,社会公益救助款的透明使用问题等@@,做出和此法律相关的行动指南@@,去激发公众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勇气@@; 

  3.公众的觉醒和行动@@,公众个体所经历的正是这个社会和时代所经历的转型的缩影@@,面对生存利益受损@@,在@@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背景下@@,每个公众可在@@不同地域@@,用不同领域的点作突破@@,用点再连成线最后到面@@,促成法在@@面上的完善和实施@@。如果我们对这部法规践行得更为及时一些@@,在@@6月@@5日环境日时@@,起码可以要求政府@@公开更多@@的污染信息@@@@。 

  对信息@@了解多一些@@,知情不仅是权利还有责任在@@其中@@,知情后而参与@@,从@@而达成的是更为生动的生活政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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