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一些政府@@部门纷纷推出了一些信息公开举措@@。刚出台的@@《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明确划定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中@@包括了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等@@。(5月@@5日@@《新京报@@》)

  这个新规定@@让我感到费解@@。对于任何政府@@部门而言@@,“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都牵涉到公权力的行使@@,是不折不扣的政府@@信息@@,只要无关国家机密@@,公众就有权知晓@@。上述任意给信息公开设限的做法@@,是在逃避信息公开的义务@@。

  不容否认的是@@,当下许多政府@@部门对于信息公开都有一种狭隘理解@@。它们简单地认为@@,信息公开就是告诉公众@@“是什么@@”,一个新决策@@、新规定@@,一个事件的调查@@结果@@,公众的权利只限于了解政府@@发布的正式文本@@,至于这个决策@@、规定或调查@@结果是怎么来的@@,产生的过程是怎样@@,有哪些人参与@@,相关部门讳莫如深@@。

  信息公开作为现代政治文明词典的关键词@@,它的核心应是@@“阳光政治@@”,也就是说@@,一切公权力运作@@,都应暴露在阳光之@@中@@@@,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在人民@@“看得见@@”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信息公开绝不是@@“结果公开@@”,它的核心应是@@“过程公开@@”。

  就像@@这次@@胶济铁路撞车事故@@,难道公众只需要知道一个事故调查@@结果就可以了@@?就像@@阜阳手足口病事件@@,政府@@处置疫情的过程公众不需要了解@@?就像@@《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身@@,这个办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相关条款制定的理由是什么@@@@,公众没有权利知道吗@@?

  一项决策或一个事件调查@@结果的产生@@,是通过许多细小的环节一步一步汇总得到的@@,如果要保证决策或调查@@的结果可靠真实@@,就要保证每一个环节和步骤经得起考验@@。而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公正@@,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让公众的目光牢牢盯住蠢蠢欲动的公权力@@。现在@@,扩大公众参与已成为政府@@和民间的共识@@,可是若@@“过程公开@@”之@@“皮@@”不存@@,公众参与之@@@@“毛@@”焉附@@?

  因此@@,“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仅应公开@@,而且这应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涵@@。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类似@@《行政会议公开法@@》等法律@@,明确政府@@义务@@,实现@@“过程公开@@”,从而让信息公开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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