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付诸实施后@@@@,人们面对已经到@@来的@@“信息公开@@@@时代@@”,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无论是实践层面还是立法层面@@,是否已真正做好了应有的准备@@?我们的社会管理将如何完成向@@“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观念转变@@?

  ———编辑手记@@ 

  2008年@@5月@@12日@@,据@@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某网站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98.4%的人认同@@“获取政府@@信息是公众应有的权利@@”,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是@@“官员财产情况@@”。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的专门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4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在@@国新办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问题@@。

  任何一位普通公民@@@@,如果想到@@政府@@机关了解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哪怕是以往认为的@@“内部机密@@”,只要没有逾越法定限制@@,政府@@机关都必须提供@@,否则他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公开@@其需要获得的信息@@。

  昔日@@@@,有诸多的公民@@在@@这方面进行过并不成功的尝试@@,如今这一行为已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深刻的变迁@@,正是缘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7.8级强烈地震@@。十几分钟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地震发生的地区@@、震级和@@国家抢救措施迅速通过媒体发布各种信息@@。数天来@@,灾区情况和@@各方营救进展不断在@@各媒体滚动播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我国首次@@遇到@@的特大灾害@@,其信息公开@@@@程度和@@速度使赈灾有序@@、民众安定@@。

  公开@@透明的进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正式实施@@,走过了十年@@历程@@。

  十年@@的立法过程@@,同步伴随着@@政府@@管理社会模式的变革@@,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中国社会信息公开@@@@的民主进程@@。

  2002年@@11月@@,广州市@@率先出台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后@@,上海@@、深圳@@、杭州@@、重庆等地政府@@以及一些中央部委纷纷推出了相关的法规@@@@、规章@@。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前夕的统计@@,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3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规定@@@@,其中@@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2006年@@1月@@1日@@,已试运行三个月@@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当日@@@@,中国政府@@网在@@全球网站中的排名猛升至第二位@@。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通过网络这一特殊通道@@,公民@@走进了原来相对封闭的政府@@信息库@@,实践着知情@@、参与@@、监督等公民@@权利@@。

  在@@国务院部委改革前@@,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公安部@@、卫生部@@、教育@@部等与公众利益极为密切的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这一制度平台@@使政府@@信息开始成为开放的公共产品@@,一些政府@@对传媒@@、公众的态度也由回避转向沟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周汉华回忆说@@,“更深刻的变迁在@@于@@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观念转变@@@@。1998年@@,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个很敏感的词语@@,当时成立的课题组只能叫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课题组@@。但@@时至今天@@,信息公开@@@@已成为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流行语@@。”

  政府@@信息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的转折@@,突出体现在@@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近年@@@@,每当禽流感疫情@@、药品中毒@@、食品安全等危机发生@@,有关政府@@都会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等各种渠道不间断地公布@@事实真相和@@事态进展@@,并向公众提供安全防范等信息@@。当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管理部门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这种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面对危机更加理性和@@沉着@@。

  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形态@@,政府@@在@@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毫无疑问@@,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作出了各种努力@@,收到@@了应有的管理效果@@。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或领域无视公民@@渴望得到@@更多@@政府@@信息需求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

  2006年@@5月@@,解放日@@报记者马骋提起一起特别诉讼@@。他曾多次@@到@@上海@@市@@规划局采访@@,要求了解一些与其报道内容和@@民生相关的规划信息@@,但@@规划部门却屡屡拒绝@@。为此@@,马聘将规划局诉至法庭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各界将此案称之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第一案@@”。

  2007年@@1月@@,郑州市@@规划局也因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引发了诉讼@@。该规划局批准当地一家公司在@@市@@区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造成公众出行不便@@,并引发部分市@@民对此举@@“规划违法@@”的质疑@@。市@@民任国胜多次@@到@@规划局查询相关规划许可文件@@,均被以@@“档案不对个人@@”为由@@拒绝@@,任国胜最终走上法庭@@,主张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2007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向当时的交通部发出公开@@信@@,要求交通部公开@@每年@@的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这一行为使公众意见颇多的养路费有了新的思考点@@,并触及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层@@。

  前几年@@@@,广东人大代表要求政府@@要将政府@@花费以@@“玻璃钱柜@@”、“透明预算@@”的方式公开@@的呼声@@,同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究其本质乃是主张纳税人的知情权@@。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始追问上海@@私车车牌拍卖收入的去向@@。此前@@,上海@@私车车牌拍卖已实施多年@@@@,北京消费者购买机动车@@,一副车牌@@100多元@@,而上海@@同样情况消费者却要花上数万元@@,人们将其称为@@“世界上最贵的铁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当然是维护国家利益之必需@@,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的确存在@@某种内在@@的冲突@@,事实上这也是条例@@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一些人疑虑@@,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是否会以保密@@为由@@@@,将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以@@“秘密@@”为由@@,“合法@@”地压缩公民@@知情权@@?

  上海@@、郑州两地公民@@状告当地规划局的两起讼诉@@,规划局给出的理由就是@@“规划信息属于@@秘密@@@@”。

  某市@@公民@@曾在@@一年@@内向当地规划局提出了@@700多件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四分之三以@@“秘密@@”为由@@予以否决@@。

  时下各地房价节节攀升@@,已演变成影响民生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不断有公民@@或公益组织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往往以@@“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环保@@领域@@,在@@不少污染严重的地区@@,受害民众@@、环保@@组织要求公开@@污染信息的呼声十分强烈@@,但@@一些部门机关往往以@@“秘密@@”为由@@予以阻拦@@。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政府@@官员财产情况@@是否属于@@不能公开@@的个人隐私@@@@?尽管社会普遍认为@@,掌握公权的官员理应公开@@财产@@,接受监督@@。但@@“个人隐私@@”之说却在@@一些地区大有市@@场@@,呼吁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法等@@“阳光法案@@”迟迟@@“难产@@”,许多官员本应接受监督@@的方面却是信息公开@@@@的@@“盲区@@”。

  有学者认为@@:如果我们的一些部门仍然以@@“强调保密@@@@”的旧理念而不是@@“尽量公开@@@@”的新思维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就难免撞上重重@@“壁垒@@”,一些官员也会借此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所谓@@“法律依据@@@@”。

  尽管中央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便推行政务@@公开@@等改革措施@@,但@@由于@@信息公开@@@@立法长期缺席@@,并不能从@@根本上撬动@@“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例外@@”的旧体制和@@传统观念@@。

  与上述情形相比@@,在@@一些地区知情权的公民@@意识还处于@@萌芽状态@@。诸如气象预报@@、高考成绩等等@@,原本都是有关部门应当无偿公开@@的信息@@,却往往通过声讯台等渠道收费获取@@,有多少人意识到@@这是@@不当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敛财行为@@,又有多少人会认真计较这类@@“小事@@”。

  上述这一切@@,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将成为过去@@,因为法律已将信息公开@@@@由政府@@的单方@@“公布@@”变成了公民@@权利@@。

  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

  周汉华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后@@,给中国社会带来的震撼是空前的@@。根据@@@@条例@@的规定@@@@,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水电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须参照该条例@@执行@@。

  周汉华认为@@,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把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而不再是一种恩赐@@。许多政府@@官员初读@@《条例@@》后认为@@,“这将是改变以前工作思路和@@方法的一场革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跨越了政府@@办事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它显示了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勇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实施@@,5月@@4日@@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民朱福祥等人便依据@@条例@@@@,询问北京市@@海淀区土地征迁方面的信息@@。朱福祥介绍说@@,工作人员受理了这一申请并给予了朱福祥等人一份回执@@,表示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据@@朱福祥介绍@@,他准备了@@7个申请@@,都是围绕土地开发利用@@问题@@,“这些申请我们陆续要向国土资源部@@、北京市@@建委@@、海淀区政府@@提出@@,我们要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查土地拆迁问题@@。”

  无独有偶@@,当天另一位北京市@@民陈育华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养犬管理费用的详细支出情况@@。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办法@@》,每只犬需缴纳@@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管理费@@。北京大约有@@70万只狗@@,每年@@养犬管理费达@@2.1亿元@@。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条例@@》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定@@比较弹性@@,在@@条例@@实施初期@@,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现在@@政府@@官员最需要的是转变观念@@,以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需要@@。

  法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仅仅是第一步@@,紧随其后的是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才有制度基础和@@现实可能@@。在@@较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广州@@、上海@@等地@@,每逢政府@@出台事关市@@民利益的公共决策@@,从@@世博会选址@@、磁悬浮铁路路线规划这样的@@“大事@@”,再到@@小区里要不要增加一个超市@@之类的@@“小事@@”,市@@民们都会通过网络@@、热线@@、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可以预期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在@@开启一个@@“信息公开@@@@时代@@”的同时@@,我们的社会管理机关也不断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政府@@转型@@。我们的社会管理模式和@@观念也将向@@“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发生变革@@。

  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民@@可主动申请获取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4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位负责人说@@,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同时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应该公开@@@@。知情权被侵犯可提起诉讼@@《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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