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法治政府@@@@乃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府@@@@,更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转的政府@@@@。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的必然结果@@,只有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我国的法治政府@@@@才能建成@@。当前@@,我国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中@@央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各级政府@@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并构建了一系列的制度@@,这为中@@央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大量的地方立法为中@@央立法积累了经验@@,很多立法已经实施了足够长的时间@@,中@@央立法可以吸收这些已有立法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有助于出台高质量的中@@央立法@@;三是中@@央立法依然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我国已有不少地方政府@@进行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但一方面@@,毕竟没有覆盖全国范围@@;另一方面@@,部分地方立法因为@@较早@@,已经略显落伍@@,如果由地方分别进行修法@@,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符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我国当前@@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虽然近年@@来以落实@@《纲要@@》为契机@@,采取了众多的举措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但总体来看@@,依然还不够完善@@。

  第一@@,在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上较偏窄@@。在行政决策@@机制实施过程中@@@@@@,各地方政府@@真正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全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决策数量有限@@。就城市而言@@,除了实行目录式管理的城市有十几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其他纳入程序决策的事项较少@@,甚至有些职能部门全年@@没有一件事项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这无形之中@@架空了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使各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难以真正落实@@。因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的目录管理十分必要@@。

  第二@@,专家论证缺乏有效的遴选机制及保障@@、监督机制@@。相比于民主决策@@机制@@、公开决策机制@@,作为科学决策@@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家论证制度的构建亟需进一步加强@@。虽然很多政府@@机关在决策中@@进行了专家论证@@,但在制度上却缺乏有效的遴选机制@@,以及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如何遴选合适的专家@@,如何保障专家独立@@、科学地发表意见@@,如何对专家论证进行监督等方面都缺乏有效地规范@@,缺失了上述机制的专家论证制度极易被形式@@化@@、符号化@@,无法充分地发挥其对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的保障作用@@。

  第三@@,风险评估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短板@@。作为科学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目前个别地方立法所构建的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着@@“失衡@@”的弊病@@,大多过于片面单一@@,通常只强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对@@“经济@@风险@@”“环境风险@@”等不够重视@@。

  第四@@,合法性审查中@@借助@@“外脑@@”进行审查@@的比例较低@@。很多城市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不够重视@@,而且较少在合法性审查中@@借助@@@@“外脑@@”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在缺乏了外部力量介入和推动后@@,容易沦为走过场@@,使得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成为@@“纸老虎@@”。

  第五@@,集体决策的程序有所欠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直接体现@@,能够确保在重大行政问题决策上的科学化@@、民主化@@,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效能@@。但在实践中@@@@,个别县级政府@@多比照市级政府@@工作规则或者各种会议规则的程序规定进行集体决策@@,灵活性强@@,不利于制度的落实@@,难以有效发挥其对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的保障作用@@。

  当然@@,上述问题并非是我国行政决策@@中@@存在问题的全部@@,而仅仅是一些较为典型的问题@@。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汲取地方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中@@央立法@@,不失为必要的举措@@。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重点在程序@@

  公共行政的任务主要是执行法律@@和政府@@的指令@@,但并非按照特定的条件和计划单纯地执行@@,而是根据计划的目的@@,创造性地执行特定任务和改善社会@@条件的活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技术@@、文化@@、财政等现实状况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自主活动的空间@@@@。因而@@,拥有广泛的裁量权乃成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征@@,现代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权行政@@,绝对的羁束权限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现代行政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关必然享有广泛的裁量权@@,而实体法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因此@@,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重点在程序@@。通过构建合理的程序@@,来制约重大行政决策@@权的行使@@,进而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务院@@将正在立法过程中@@@@的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法规名称@@,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乃是在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已经较为完善@@,但还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主体@@的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根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意见稿@@”的情况来看@@,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等参照适用@@。但众所周知@@,行政机关的层级越高@@,其作出决策的影响越大@@,更可能是重大的决策@@。因此@@,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所有层级的政府@@@@,以及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此外@@,鉴于我国很多决策是党的机构作出的现实状况@@,也应当有党内法规对党的重大决策进行规范@@,这也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其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完善决策事项的目录管理制度@@。对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是很多地方的成功经验@@。但在哪些事项应当纳入重大决策范围方面@@,应当更为明确@@,如确定立法项目@@、城乡规划调整等是否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等@@,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其三@@,应当合理构建重大决策的程序步骤@@。决策程序乃是完成决策步骤@@、方法@@、形式@@、顺序的总称@@。我国当前@@大多数的地方立法均围绕着@@“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构建起了相关的程序制度@@。但在相关制度的顺序上@@,则大多数语焉不详@@。而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看@@,这些顺序甚至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如在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纲要@@》中@@,相关程序的表述是@@“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底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相关的表述是@@“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的相关表述@@。但在笔者看来@@,重大行政决策@@并非是仅仅需要完成上述步骤就可以@@,而且还应当按照相应的步骤顺序完成相应的决策机制@@。因为@@,就三者的关系而言@@,合法决策是前提@@,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因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动议过程中@@@@@@,就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是仅仅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完结前的一个程序@@。如果一个重大决策经过了科学论证@@、民主程序@@,但最后因为@@不合法而不能通过@@,则必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合法决策是前提@@,其次@@才应当是科学决策@@程序和民主决策@@程序@@,从而让所有的决策程序成为一个科学@@、合理的整体@@。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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