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在制订项目采购方案时很可能不知不觉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这并非笑谈@@!?我们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下文将简称@@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国网上是这个样子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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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注意看该条例的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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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其中打红色波浪纹的文字@@,“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回归到本文标题@@,小编为您解释一下最新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具体影响@@。

  简单说@@,关于国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中要求的@@“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简称@@“四统一@@”),其中的@@“统一标准体系制定方@@”和@@“统一运维@@监管@@方@@”不可以@@再参加集约化@@技术平台@@@@、安全防护的建设@@;或者说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方不能参与整个平台@@的技术体系制定及运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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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小编专门请教了资深的政府@@采购人士@@,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出于@@“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项目出现一家垄断@@,项目内部缺乏监督制约的情况@@。以@@“集约化@@平台@@运维@@”为例@@,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平台@@运维监管者一定不能同时是平台@@运维者@@! 如两者合二为一@@,那么@@“项目运维者@@”基于趋利本能@@,一定会降低整体的运维质量@@,出现问题漏报不报@@、监管缺失的现象@@@@。 国办政府@@网站@@指引中的@@“统一运维@@监管@@”准确含义是指@@“统一运维@@、统一监管@@、运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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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理@@,集约化@@平台@@标准制定者和@@集约化@@平台@@建设者如果合二为一@@,必然会导致@@“建设技术标准降低落后@@”的现象@@。

  如果政府@@在网站集约化@@项目不慎被厂商忽悠@@,让某一个厂商承包了集约化@@所有实施项目@@,有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项目审计会有问题@@! 采购审计主要依据法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目前几乎所有的重大财政支出都会有政府@@采购审计@@,采购审计的重点之一就是@@“采购程序合规性@@”;第二个审计重点就是@@“采购绩效评价@@”。很明显@@,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行为@@,这两条审计标准都无法通过@@!

  其次@@@@,会引发行政监察@@!这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很可能触发投诉与举报@@,进而引起监察部门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具备@@“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职责@@。

  关于政府@@网站@@集约化@@系统采购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小编再罗列两个@@,大型政府@@信息化项目运维都需要第三方监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网站集约化@@平台@@项目属于大型政府@@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需要监理@@@@,平台@@运维更需要监理@@和@@监管@@(而且要具备一定网站监测监管技术的监理@@机构@@),运维和@@监管要分离@@! 当下政府@@网站@@及政府@@在线服务又是国家重点建设领域@@,社会瞩目@@,在集约化@@建设项目立项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循各项法律@@,对政府@@网站@@业主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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