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均在探索符合国情的数据@@治理@@路径@@

  当前@@,数据@@资源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各国相继出台国家战略@@,从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共享等方面落实配套措施@@,加快探索符合各国国情的数据@@治理@@路径@@。

  美国聚焦重点领域加强隐私保护@@、推动政府@@数据@@开放@@@@与政企数据@@间共享以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统一@@的数据@@或者隐私保护基本法@@,而是对政府@@部门以及私营领域的隐私保护工作进行分别立法@@。针对私营领域的隐私保护问题@@,也采取了分行业立法的模式@@,覆盖电信@@、金融@@、健康@@、教育以及儿童在线隐私等领域@@,例如@@出台@@《金融@@隐私权法案@@》规范金融@@领域隐私保护问题@@。在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方面@@,今年发布@@《开放政府@@数据@@法案@@》,旨在通过层级式@@、平行式以及区域式等方式推动政府@@数据@@的开放@@,来构建开放@@、参与@@、合作的政府@@@@。同时@@利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展大数据@@领域的创新创业@@,激发大数据@@产业的活力@@,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欧盟@@通过全面加强个人数据@@权利@@,推动企业间数据@@共享@@,统一@@监管架构以提升数据@@治理@@能力@@。首先@@,加强数据@@权利@@, 《欧洲常规数据@@保护法规@@(GDPR)》为欧盟@@公民和居民提供了一@@系列新型个人数据@@权利@@,包括@@被遗忘权@@、数据@@可携权等等@@。其次@@@@,欧盟@@对于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的严格保护@@,并没有影响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蓬勃开展@@。近年来@@,欧盟@@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举措来促进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例如@@,《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的条例提案@@》的出台@@,旨在建立欧盟@@境内非个人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框架@@。最后@@加强统一@@监管@@,加大处罚力度@@。设置欧盟@@数据@@保护理事会@@,强调一@@站式执法模式@@,并通过最高处罚对涉事主体@@全球营收总额@@4%的惩罚机制予以强化@@。

  我国@@通过全面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监管@@、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深入推进数据@@安全立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以及解决企业间数据@@争端等方式提升数据@@治理@@能力@@。首先@@,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在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工作中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基本形成了中央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相结合@@、综合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相补充的网络信息内容监管法律体系@@。其次@@@@,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正在逐步从日趋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向蹒跚起步的@@“政府@@数据@@开放@@”探索前进@@。此外@@,数据@@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我国@@从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完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以及规定数据@@泄露通知制度等方面深入推进对数据@@安全的规范@@。再者@@,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包括@@《刑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后@@,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兴起和壮大@@,围绕数据@@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我国@@通过司法判例规定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性权益@@,以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

  我国@@数据@@治理@@仍面临突出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发展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但由于新型生产力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数据@@资源的开发和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政府@@数据@@开放@@问题@@。虽然我国@@在@@2007年即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年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文件@@。但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数据@@开放数据@@总量低@@。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部门利益等方面的考虑@@,政府@@部门目前@@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和数量仍然十分有限@@。二@@是数据@@可用性程度不足@@。虽然多地已经开始政府@@数据@@开放@@的尝试@@,但仍然存在数据@@可机读率低@@、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数据@@可用性差@@。政府@@数据@@开放@@不足影响互联网@@企业获得政府@@有效数据@@@@,制约了数据@@产业的发展@@。

  (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目前@@已有@@126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立法@@。而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整体的监管体系@@、执法机制也尚未建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仍然有两方面问题@@。一@@是个人信息灰黑色产业严重影响用户权益@@。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持续高发@@、屡打不绝@@,呈现信息来源@@多样@@、数额巨大@@、形成利益链条及黑色产业等特点@@,滋生通讯信息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二@@是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不明确@@@@。目前@@,企业超范围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数据@@的情形仍有发生@@,企业定向营销涉及数据@@过度分析@@,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导致数据@@滥用@@。

  (三@@)数据@@流通中的问题@@。封闭的数据@@价值十分有限@@,只有合法有序地自由流通才能充分发挥数据@@的效用@@。但是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乱象丛生@@,围绕数据@@流通产生的争议和问题日渐增多@@。一@@是企业间数据@@纠纷频发@@。以数据@@为核心@@的案例也大量出现@@,企业间针对数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正在日益增多@@。例如@@,超出双方协议的规定获取用户信息@@;未经平台@@授权获取平台@@的用户数据@@等@@。二@@是数据@@集中趋势明显@@。大型平台@@企业具有资金优势@@,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数据@@和用户资源@@,并凭借自身产生的用户数据@@规模优势@@,打造企业内部数据@@生态闭环@@,导致数据@@无法得到有效流通@@。三@@是第三@@方数据@@交易平台@@不健全@@。近年来@@地方纷纷成立第三@@方数据@@交易中心@@,总体来看@@,目前@@各机构交易规模仍较为有限@@,未形成可持续的交易模式@@,而且交易标准规范不成熟@@、不明确@@。

  (四@@)数据@@跨境流动问题@@。随着数据@@价值的凸显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成熟@@,数据@@跨境流动问题@@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与数据@@相关的个人利益@@、商业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我国@@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基本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的数据@@本地化原则@@,下一@@步亟待在@@《网络安全法@@》实施的基础上@@,建立数据@@跨境安全评估的规则@@,防止我国@@境内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流向境外@@,对个人权益@@、国家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完善数据@@治理@@顶层设计@@势在必行@@

  放眼全球@@,欧盟@@、美国均在积极抢占国际数据@@治理@@规则的制高点@@,我国@@应立足国情@@,完善数据@@治理@@顶层设计@@,健全数据@@治理@@的相关规则@@,创新数据@@治理@@模式@@,以构建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从而促进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数据@@治理@@顶层设计@@@@。数据@@治理@@能力关乎政府@@的领导决策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也是打造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利器@@,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数据@@治理@@顶层设计体系@@,积极鼓励和发展建立数据@@市场化开发和应用机制@@,挖掘数据@@资产@@,催生行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二@@是健全数据@@治理@@相关规则@@。继续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制定政府@@数据@@资产目录@@、政府@@数据@@开放@@清单@@,建立政府@@数据@@开放@@评估体系@@,加强政府@@数据@@开放@@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公民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的权利@@、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制度@@;明确网络数据@@商用流通规则@@,对各类数据@@流通方式和应用场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第三@@方数据@@交易平台@@监管规则@@,构建数据@@流通标准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完善数据@@本地化存储和依法出境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国家安全@@。

  三@@是创新数据@@治理@@模式@@@@。注重数据@@治理@@模式的协同性@@,明确数据@@治理@@的牵头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职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第三@@方社会力量作用@@,特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作用@@,引导数据@@合法有序利用@@。同时@@,大数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数据@@治理@@还应关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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