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下午@@,连云港@@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连云港@@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下称@@《办法@@》)相关情况@@。《办法@@》体现了公众在政府@@立法各环节参与的全覆盖@@,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在新时期推行@@“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民意真正融入立法全过程的重要举措@@。《办法@@》对立项阶段的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就起草阶段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参与时限@@,特别是对起草阶段的专家论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等参与方式@@进行了明确@@。对审查阶段公众参与@@组织者@@、参与方式@@、参与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规章通过后@@,起草单位要进行舆论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同时@@,明确了公众可以参与实施后评估@@,并对规章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其中@@,《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向社会公布立法主要内容@@、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六种常见的参与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单位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综合选择确定@@。同时@@,随着电子政务@@的推广应用@@,《办法@@》也提出鼓励各部门探索政府@@立法网络听证@@。《办法@@》对参与的人员范围持开放态度@@,未作明确限制@@,只要是关心@@、关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项目的人都可以参与@@。本市公民和在外的连云港@@籍人士均可参与@@。为了让公众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提出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同时@@兼顾立法工作顺利推进@@,不影响立法进度@@,《办法@@》在立项@@,在起草@@、审查阶段规定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为了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办法@@》从财政经费保障和社会支持两个方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要求公众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同时@@还要求政府@@立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对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办法@@》全文体现了公众全方位@@、全流程参与政府@@立法的精神@@,特别是建立了公众列席政府@@规章审议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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