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修改前@@后对@@照表@@

今天@@,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从@@2008年@@5月@@1日@@到@@2019年@@5月@@15日@@,十@@年@@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治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年@@磨一@@剑@@,完成了大修@@。但霜刃未曾试@@,该条例的@@实施效果还需进一@@步观察@@。


修改前@@

2019年@@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   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乐动安卓app 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乐动安卓app 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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