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起@@,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2000年@@3月@@,作为日本千年@@工程中@@的重要内容@@,日本政府@@正式提出实施电子政府@@@@工程@@,同时@@向日本国会递交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美国@@前副总统戈尔于@@2000年@@6月@@6日提出建设@@电子政府@@@@并把这项建设@@的意义提到@@了@@“第二@@@@次@@美国@@独立革命@@”的高度@@,很快@@,参众两院迅速以高票数通过了@@“国际与@@国内电子签名法@@”。在@@2000年@@7月@@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与@@会的十五国元首通过了针对@@21世纪@@政府@@管理的@@“电子欧盟@@计划@@”。此外@@,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也在@@积极推动本国的@@“电子政府@@@@”建设@@.“电子政府@@@@”的建设@@已经成为国际上新一@@轮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和@@衡量国家竞争力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成为推动全球@@IT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从@@近几年@@国际国内电子政务@@@@发端与@@发展@@的轨迹不难看出@@,政策@@、纲要@@、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往往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重视电子政务@@@@必需先从@@创造良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和@@其对电子政务@@@@等相关@@_系列活动的带动等过程都需要科学@@、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环境激励和@@法律法规规范@@。基于这样的认识@@,接下来@@,我们将@@@@从@@政策@@法律环境与@@电子政务@@@@发展@@的关系角度分别对国际电子政务@@@@发展@@中@@政策@@法律环境所起的作用@@,电子政务@@@@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些初步的介绍和@@分析@@。 

  1、美国@@

  前不久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电子政府@@@@法案@@》。按照该法案@@,美国@@将@@建立一@@个电子政府@@@@基金@@,头一@@年@@@@——2003年@@这一@@基金将@@被投入@@4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此外@@,还将@@建立一@@个新机构@@“电子政府@@@@办公室@@”,以便对电子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时候@@,美国@@电子政务@@@@工程的金额之巨@@、规模之大令@@人咋舌@@。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正在@@一@@步步落实布什前任克林顿政府@@@@“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美国@@竞争力@@”的理想@@。

  美国@@的@@电子政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很大@@,国会和@@选民都要求政府@@削减预算@@,提高效率@@。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报告@@,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并于@@1997年@@制定了一@@个名为@@“走近美国@@@@”的计划@@,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完成@@120余项任务@@;在@@21世纪@@初@@,政府@@对每个美国@@公民的服务都实现电子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工作的效率有极大的提高@@。1998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文牍精简法@@》,要求美国@@政府@@在@@@@5年@@内实现无纸工作@@,联邦政府@@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

  为确保这些@@应用目标的实现@@,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等@@;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等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些@@法律和@@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程度相关联@@,从@@而从@@整体上构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这其中@@@@,可以说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又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纵观美国@@的@@这一@@系列的围绕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法律和@@文件@@,其共同具有的几个显著特点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它们是@@:

  (一@@):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无论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还是总体的信息化@@,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产生和@@生活的各个层次@@@@,而这一@@工程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这种应用推广的条件是否具备@@,环境是否成熟@@。也就是说@@,电子政务@@@@系统工程的涉及面极广@@,所以@@所需的条件是多方面的@@,要求的环境也较复杂@@,除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外@@,社会的认可程度@@,资金的支持与@@供给的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是十分关键的@@,会直接影响到@@这一@@系统工程能否推进@@。而尽快创造这些@@各方面的软硬件社会环境的着眼点往往就是快速地颁布各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反过来@@,完善基础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发展@@@@也就成为这些@@法律和@@文件的首要目的@@。

  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宗旨和@@原则@@。在@@其@@《1996年@@电信@@法@@》中@@,打破了由原来的法律所设置的长期以来使电信@@业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的困扰@@,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方面的竞争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直接酿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信@@、因特网服务@@、广播电视等信息业务各个领域内的收购兼并风潮@@,加深了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达到@@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更是一@@部通过完善基础环境@@@@,促进@@发展@@@@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分别就关税与@@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统一@@商务法则@@、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电信@@基础结构@@、内容和@@技术标准等九大方面阐述了政府@@的立场@@,并提出了私营企业应起主要作用@@、政府@@应避免不恰当的限制等基本原则@@。

  (二@@)排除法律上的障碍@@,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法律总是落后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领域@@,这种情形更为突出@@,而在@@这些@@技术与@@法律的一@@前一@@后@@、一@@快一@@慢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空白@@、法律盲区@@、法律滞后甚至法律障碍@@,这些@@空白@@、盲区或障碍一@@方面@@给予了探索者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但另一@@方面@@也确实使很多商业行为和@@模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或者成为了这些@@商业行为和@@模式推广的阻力@@。这样的例子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信息化领域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市场@@准入这一@@类规则方面@@,旧规则是以旧的经营模式为基础的@@,新经济的商业模式往往很难对号入座@@,如@@果@@严格按照旧的要求对其进行约束@@,那这些@@新经济商业模式不仅会无所适从@@@@,其长处也会荡然无存@@。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作了这样的阐述@@:“由于因特网的用途不断扩展@@,许多公司担心政府@@将@@对因特网和@@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范围广泛的管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税收和@@关税@@、对传送信息类型的限制@@、控制标准的制定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公用设施加以管制@@。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因特网的精华化和@@爆炸性的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其非集中@@化特性和@@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各国政府@@还应当认识到@@@@,因特网独特的结构向现有的规则模式提出了保障和@@技术方面的重大挑战@@,因而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

  为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阻碍@@,我们将@@@@:

    A、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通信@@(即@@合同@@、公证文件等@@);

    B、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以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可接受性@@;

    C、建立电子注册处@@;

    D、推动建立其他形式的适当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解机制@@;

    E、建立软件和@@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

    F、有关的标准和@@任选的合同履行规则@@。”

  当然@@,这些@@措施只是众多排除障碍的办法中@@的一@@小部分@@。总之@@,在@@这些@@方面@@,各国基本上都是根据国家的利益目标和@@价值取向@@,通过立法建立信息化的法律体系@@,为其飞速的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包括确立在@@网络上虚拟的环境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赋予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所体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有效性及证据力@@,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等等@@。从@@而构筑旨在@@有效促进@@和@@保障国家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涵盖其内存规律@@、外在@@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支撑体系@@。

  (三@@)坚持技术中@@方原则@@,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针对信息技术领域乃至所有高新技术领域的所有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如@@何使千变万化@@、一@@日千里的信息技术适用单一@@的@@、稳定的法律规范@@。达到@@这样的要求的法律会与@@技术实现良好的包容共生关系@@:一@@方面@@,不同体系和@@模式的技术方案会在@@抽象的法律规范上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而另一@@方面@@@@,法律的良好的包容性又会为技术的发展@@留有充分的空间@@@@,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视为异物而排斥于外@@。在@@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化的发展@@状况下@@,这一@@类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二@@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范畴的概念中@@@@,一@@个词汇往往有其比较明确固定的含义@@,较少二@@义性@@,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容不得半点含糊和@@犹豫@@。但针对科学技术问题的法律概念@@,尤其是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情况就变得复杂了@@,一@@些法律词汇指代的明确性和@@固定性受到@@了挑战@@。比如@@@@近年@@来@@,在@@著作权@@法领域@@,由于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广泛应用@@,著作权@@法中@@@@“复制@@”的概念开始变得模糊和@@难以认定了@@。因为以前复制@@的概念比较明确@@,大部分是指复印@@、拓印等行为@@,但在@@互联网@@上@@,复制@@的形态有了变化@@,在@@原作品和@@复制@@作品之间有了以@@“0,1”的二@@进制数码的形式存在@@的数字化的作品形态@@;复制@@的方式有了变化@@,在@@无限联接的互联网@@上@@,从@@服务器到@@终端有无数个节点可以产生复制@@行为@@;复制@@的结果也发生了变化@@,复制@@作品如@@果@@存在@@缓存中@@@@,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复制@@品@@,从@@而直接挑战复制@@的@@“重现并固定@@”的内涵@@。

  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也就是说@@,至少如@@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复杂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直接对一@@些法律术语的明确性@@、固定性和@@稳定性造成了冲击@@,产生了如@@何使一@@些法律术语适应一@@种动态性@@、复杂性@@更强的范畴的问题@@,我们把它称为技术中@@立原则第一@@@@层面的含义@@。当然@@,这样的问题肯定不仅仅只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存在@@@@。

  第二@@@@,技术中@@立原则中@@第二@@@@个层面的含义是在@@一@@些法律系统中@@要包容技术规范@@,法律系统在@@对这些@@技术规范的选择上要做到@@不偏不倚@@,要为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高新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到@@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的@@,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与@@使用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用了@@。而在@@这个法律中@@@@,除明确这个技术解决方案中@@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法律责任外@@,它们很多条款和@@原则不得不建立在@@某种技术方案的基础上@@。

  这是一@@对矛盾@@,一@@方面@@,法律的威信依赖于技术的成熟@@,需要稳定的技术的保障@@,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处于一@@种更清晰更易于控制的状态@@;而另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又要求其必须摆脱特定技术的束缚@@,运用于更广泛的空间@@@@。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技术中@@立原则就应运而生了@@。我们注意到@@@@,这样的矛盾在@@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而且可能会随着时间与@@技术的前进更加显著@@。这里我们还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计算机千年@@虫问题@@,应该说@@,这是一@@个技术的@@、具体的@@、偶然的问题@@,但基于其严重性和@@危害的广泛性@@,许多国家都为此专门出台了法律或规定@@加以应对@@,这样的法律就是信息技术领域法律法规中@@就事论事或完全以技术为基础的典型@@。

  (四@@)在@@信息化立法的过程中@@@@,政府@@通过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的角色定位@@,积极推进信息化的发展@@@@。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首先于@@1997年@@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方式@@;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

  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了市场@@和@@需求@@,更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了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巨大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当的技术和@@经济效益@@。为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这种引导作用还体现在@@美国@@通过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国家的信息化发展@@中@@的宏观规划指导作用@@,从@@战略的角度使用立法规划的手段对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予以和@@支持@@,充分利用自由化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规则@@,动员企业及其他机构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主导力量@@,大力推广普及信息技术@@,保护和@@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建立全民参与@@信息化发展@@的机制@@。

  2、欧盟@@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电子欧洲@@——一@@个面向全体欧洲人的信息社会@@》等政策@@性文件@@;还有@@《关于@@聚焦电信@@@@、媒体@@、信息技术内容及相关规范的绿皮书@@》、《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利的绿皮书@@》等对信息化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这些@@政策@@性文件涉及到@@因特网@@、电信@@、推行开放的通信网络@@、关于@@ISDN的数字网集成服务@@、卫星通讯@@、广播频率@@、通信和@@信息服务市场@@@@、许可证制度@@、信息保护@@、税赋及电子商务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得益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欧盟@@成为一@@个在@@技术@@、市场@@、资本@@、政策@@法律等方面具有集合优势的新的联盟体@@,与@@美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成为全球信息服务的一@@支领军团队@@。

  除了这些@@政策@@性文件@@,欧盟@@还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初步建立了欧盟@@的信息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著作权@@/出租权指令@@@@@@》、《远程消费保护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卫星广播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

  同时@@,欧盟@@的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旨在@@促进@@本国信息化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如@@英国@@2000年@@的@@《电子通讯法@@》、爱尔兰的@@《电子商务法@@》、德国@@97年@@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和@@《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和@@2000年@@发布的@@《电子信息与@@文书法@@》等等@@,欧盟@@法律指导多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的法律服从@@和@@补充欧盟@@的法律@@,从@@而构成了由欧盟@@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特有的法律规范体系@@。

  纵观欧盟@@及欧洲各国在@@信息化领域的政策@@法律环境@@,我们认为@@,除前文已经概括的与@@美国@@的@@信息政策@@环境相同的一@@些特点@@,如@@完善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环境@@@@;排除法律障碍@@;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注重全球一@@体化原则外@@,欧盟@@及欧洲各国还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采取注重欧盟@@整体信息化推进@@、法制统一@@与@@充分发挥各国特长和@@优势相结合的原则@@,从@@不同角度推进信息化的发展@@@@。由于历史原因@@,美国@@与@@西欧建立了唇亡齿寒的关系@@,在@@网络大潮面前@@,欧洲各重要国家都十分积极@@,表现出空前的热情@@,特别是近二@@年@@来@@,欧洲各国之间大型@@IT企业购并合作此起彼伏@@,日益融合交流@@,使得其网络与@@通讯业迅猛发展@@@@,估计到@@@@21世纪@@初@@,全欧洲上网人数将@@达到@@@@1亿左右@@,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欧盟@@要在@@今后@@10年@@内建成欧洲信息社会@@。

  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欧洲各国各有所长@@,如@@北欧各国长于无线通信技术支持@@下的网上服务@@,德国@@、英国长于多媒体@@@@、数据库的开发应用服务@@,法国长于基于民族文化特质的内容服务@@,等等@@。借助于这种优势互补@@的模式@@@@,加之欧盟@@在@@宏观上对政策@@法律环境的建立和@@完善@@,突出既注重整体推进又充分发挥各国特长的原则@@,从@@不同的角度推进信息化@@,欧洲的信息化与@@美国@@形成了势均力敌之势@@。

  (二@@)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法制环境@@,为信息化与@@贸易@@、交流等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在@@其@@信息化的政策@@中@@也得到@@充分体现@@,其各种各样的@@“令@@”的模式@@、效力都是极具特色的@@。如@@《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等等@@。不仅如@@此@@,这些@@“令@@”在@@内容上也都有其突出的特点@@,比如@@@@,在@@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

  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本指令@@@@旨在@@补充完善欧洲共同体关于@@信息服务的各项立法@@,但并不降低包括有关内部市场@@运行在@@内的其他一@@切欧盟@@立法业已确立的对公众健康和@@消费者的保护水平@@。”

  这些@@特色在@@欧盟@@@@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中@@也得到@@体现@@。电子商务的本质决定了电子商务相关的服务必须逐步显现国际化的趋势@@,与@@电子签名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也毫不例外@@。从@@长远的角度看@@,电子认证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和@@标准化是必然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会产生不断的协调@@、相互渗透@@、竞争和@@兼并@@,这是电子商务自身的要求@@,也是市场@@竞争的要求和@@结果@@。针对这一@@趋势@@,欧盟@@的该指令@@@@分别在@@第三@@条和@@第七条中@@对电子认证书服务的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协调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成员国不得为证书服务规定@@任何事先授权@@;认证服务管理应坚持客观透明@@、适当和@@非歧视的原则@@;成员国应保证在@@第三@@国设立的认证机构配发的资格证书能和@@在@@联盟内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一@@样在@@法律上被承认@@。

  (三@@)重视信息化发展@@过程中@@信息服务内容的管制和@@净化@@。为净化因特网的内容@@,欧洲各国及欧盟@@多年@@来一@@直进行着努力的工作@@,为其他国家树立了很好的借鉴的榜样@@。

  比如@@@@,针对信息提供商@@(ISP),很多欧洲国家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管制的态度@@。96年@@5月@@,法国逮捕了两家网络公司的主管@@,原因是在@@这两家公司的网站上提供了大量的儿童色情照片@@,而在@@德国@@的巴伐利亚州@@,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所以@@,目前在@@@@ISP的法律责任问题上@@,特别是在@@有人在@@@@ISP提供的主页空间@@上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行为时@@ISP究竟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欧盟@@与@@美国@@的@@态度差距很大@@。欧盟@@采取的是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而美国@@则更多@@地运用了非严格即@@宽松的责任追究制度@@。

  例如@@@@,美国@@在@@其@@@@《数字千年@@版权法@@》中@@,规定@@ISP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关闭其服务器上客户的侵权网页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法对如@@果@@@@ISP没有做出相应的行动是否要承担责任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欧盟@@则严厉得多@@,如@@果@@ISP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之后不立即@@做出有效行动关闭侵权网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成员国甚至规定@@@@ISP必须及时把侵权者的有关信息提供给权利人@@。

  还有@@,在@@英国@@,96年@@9月@@,颁布了@@《三@@R互联网@@络安全规则@@》,用于规定@@消除网络中@@的非法资料@@,特别是色情淫秽内容@@。其基本措施为@@“分级认定@@、举报告@@发@@、责任承担@@”,即@@“3R”(以上三@@项的英文词头@@)。此后@@,英国政府@@于@@99年@@9月@@发布工作计划@@,提出将@@由政府@@带头发展@@方便且容易使用的过滤技术@@,以保护公民免受网络有害内容的侵害@@。

  在@@法国@@,97年@@3月@@提出@@《互联网@@宪章@@》,将@@“明显非法的网络内容及行为@@”定义为@@:“明显有悖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行为@@,诸如@@对儿童进行性引诱@@、煽动种族仇恨@@,教唆谋杀@@,作淫媒以及毒品交易@@,危害国家安全等@@;对敏感内容定义为@@@@:并不明显违法@@,但实质上对某些人造成伤害的内容@@。”

  (四@@)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稳私权@@。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欧盟@@与@@美国@@的@@冲突可谓由来已久@@。

  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的@@《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引@@》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95年@@通过@@,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导@@——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

  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该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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