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1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公开促进政府@@效力法@@》(Openness Promotes Effectiveness in Our National Government Act of 2007,简称@@@@OPEN Government Act of 2007),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曾在@@1996年@@签署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来保障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而此次@@@@《公开促进政府@@效力法@@》则是对@@《信息自由法@@》的修订和加强@@。新的法律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了更大程度的监督和约束@@。为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的情况@@,新法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第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线跟踪系统@@,记录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情况@@,如发生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情况@@,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报告@@;第二@@,在国家档案与记录管理局成立政府@@服务办公室@@,作为政府@@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稽查员@@”。

  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得到顺利执行@@,该法还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发生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诉讼时@@,经过判决@@,如诉讼费用应由政府@@部门负担@@,那么应从政府@@部门的预算中支出@@,而不再由司法基金支出@@;第二@@,信息公开受理如果超过了@@《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时间期限@@,政府@@部门禁止收取费用@@。

  《公开促进政府@@效力法@@》从提案到签署过程异常顺利@@,受众@@、参议院等各方支持程序为近十年@@来少见@@。参议员司法委员会主席对此法抱有极大信心@@,称@@“无论谁当选下一任总统@@,他必须更为公开地管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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