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上述现象@@,《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

  率先提出@@“数据@@权@@益@@”

  大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已经上升到基础战略资源地位@@。数据@@在赋能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泄漏@@、数据@@安全问题的@@担忧@@,亟需通过@@立法对数据@@确权@@、数据@@保护等予以规范@@。

  据了@@解@@,《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其中@@,数据@@确权问题一直颇受争议@@。虽然目前公众对数据@@权@@属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难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创设@@“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但是@@“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已经取得普遍共识@@,过往的@@一些@@司法判例也认可了@@@@“企业对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具有财产性权益@@”。

  基于这一认识@@,《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

  确立处理个人数据@@@@“最小必要@@”原则@@

  如何平衡发展数字经济@@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是此次@@立法最大的@@难点@@。对此@@,《条例@@》多项制度设计强化了@@个人数据@@的@@保护@@。例如@@,明确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合理@@、方式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知情同意@@@@、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内涵@@,《条例@@》进一步明确@@,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并列举了@@五种符合@@“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情形@@。

  《条例@@》还规定@@@@,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处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同时@@@@,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等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同意@@@@。

  APP不得@@“任性@@”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

  当在手机上下载安装@@APP时@@,一般需要先阅读@@《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并选择@@“同意@@”和@@“已阅读全部条款@@”,才能使用该@@APP及其服务@@;如果选择@@“不同意@@@@”,将无法使用@@。

  “一些@@APP通过@@‘一揽子协议@@’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其收集个人数据@@@@,就无法使用该@@APP。为了@@使用该@@APP,用户往往被迫接受@@‘一揽子协议@@’,这严重损害了@@用户作为个人数据@@主体@@的@@决定权@@。”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对此@@,《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同样的@@送餐时@@间@@、送餐地点@@,平台@@会员所需的@@配送费却比非会员还要高@@;同样叫车@@,起始点和@@距离一样@@,不同用户价格却显示不一样@@……这种被大数据@@@@@@“算计@@”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在交通@@、餐饮行业时@@有发生@@。

  据了@@解@@,“大数据@@@@杀熟@@@@”就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在行为数据@@和@@消费者身份信息分析基础上@@,通过@@人工智能@@、个性化展示和@@消费能力预测@@,对最终末端市场进行价格差异化对待@@,在经济学语境下@@,又被形象地称为价格歧视@@。

  对此@@,《条例@@》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法者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自@@然人@@有权拒绝个性化推荐@@

  “前不久刚和@@朋友聊天说要买粉底液@@,转眼就有@@APP推荐各种品牌的@@粉底液和@@彩妆了@@@@。”市民黄女士告诉记者@@,身边不少朋友都有过类似经历@@,有时@@自@@己在网上搜索@@一款商品@@,很快会在一些@@@@APP上收到相关广告推送@@,仿佛被@@“偷听@@”和@@“围观@@”了@@。

  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也带来了@@@@“信息茧房@@”、个人隐私泄漏等负面影响@@。

  对此@@,《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是@@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当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条例@@》还首次@@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人脸识别@@”数据@@不可滥用@@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改变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易引起个人数据@@的@@泄漏或被滥用@@。

  为了@@在拓展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同时@@@@@@,避免生物识别数据@@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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