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积极实践破产法律制度@@,优化破产制度运行@@,注重企业救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审理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破产案例@@@@。现遴选@@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

  一是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在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企业营运资产的整体出售@@,债务人@@具有经营价值的营业在新设企业中得以存续并继续发展@@,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在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法院在综合分析企业价值的基础上@@,及时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实现了相关主体@@的利益共赢@@。

  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在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并在处分前依法向法院报告@@,最后@@顺利完成财产处置@@。在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法院保障债权人@@参与权@@@@,发挥和激励债权人@@参与重整的能力@@,实现了良好的重整效果@@。

  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在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公司重整案@@、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和需求导向@@,赋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对管理人@@的推荐权@@;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定大部分债权人@@一致推荐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尚不具备履职条件的情况下@@,承认单个债权人@@有权就管理人@@履职能力发表意见@@,并行使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

  四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权益未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在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创新实践操作模式@@,此前已投票赞成的债权人@@在二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不再参与表决@@,缩短表决时间@@,降低重整成本@@。

  案例@@1

  营运资产整体出售@@,最大程度实现营业继续@@——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注册资本@@2010万元@@,拥有@@职工@@163人@@,为重庆市大足区的重要天@@然气供应企业@@。华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受理华源公司重整案@@。

  本次@@重整采用出售式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华源公司以其与天@@然气业务相关的全部营运资产及其他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剩余资产仍归华源公司所有@@。重整投资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出资收购该新公司全部股权@@,并全盘接收现有职工及天@@然气业务@@。胜利公司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6.638亿元@@,专项用于@@清偿华源公司破产债权@@。

  2017年@@9月@@27日@@,华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11月@@20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中@@,新设公司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经营持续向好@@,已累计实现利润约@@1.8亿元@@。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出售式重整方式维护企业整体营运价值@@,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重整的实质是拯救债务人@@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出售式重整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运资产一并转让给他人@@@@,使营运资产在新的企业中存续并发展@@,而以转让所得清偿债权人@@@@,属于@@重整的重要形式@@。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企业具有价值的营运资产将通过整体出售的方式予以保留@@,避免了被不当分割出售@@。

  本案中@@,投资人@@愿意承接华源公司优质资产@@,但其考虑到对外应收债权的不确定性@@,不愿接受该类债权@@。据此@@,法院积极实践出售式重整@@,剥离具有整体营运价值的资产设立新公司@@。战略投资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取得新公司股权@@,该股权转让款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这既确保了债务人@@资产营运价值最大化@@,又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2

  企业资产组合出售@@,提高资产整体价值@@——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4日@@,经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沃克@@公司@@)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

  杰克沃克@@公司的资产主要为库存商品@@、商标及网络店铺经营权@@。其中@@,库存商品多为滞销服装@@,若不及时变现@@,将面临霉变损坏风险@@,价值贬损严重@@,而且还会持续增加仓储费@@。清算中@@,管理人@@发现意向购买方的关注@@点不在服装本身而在于@@杰克沃克@@公司旗下的商标@@、网络店铺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经过管理人@@与购买方多次@@沟通@@、分析和协商@@,购买方发现了上述无形资产与服装组合后的潜在价值@@。购买方同意将无形资产与服装组合购买@@。据此@@,管理人@@专门制订资产组合打包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方案后@@,管理人@@按照上述变价方案出售了债务人@@现存资产@@,有效提升了企业资产的价值和未来营运能力@@。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恰当地组合出售企业资产@@,释放企业资产潜在价值的典型案例@@@@@@。

  破产财产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决定着各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在破产财产处置中应当注重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同时@@兼顾处置效率@@。法院要积极探索灵活多样@@、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对于@@能够通过整体或组合处置方式提高企业资产整体价值的@@,应优先采用该处置方式@@,最大程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变价率@@。

  本案中@@,债务人@@企业名下@@的服装如果与商标@@、网络店铺经营权脱离后分散出售@@,价值将急剧贬损@@,而且还会产生额外成本@@。人@@民法院@@和管理人@@采取的资产组合出售变价方案展现了三@@方面优势@@:一是使独立出售时会滞销的服装类资产与具有价值的商标@@、网络店铺经营权等资产同步出售@@,提升了资产整体价值和债权人@@受偿率@@;二是维系了品牌原始受众@@,将原业主的经营成果凝结在出售的财产中@@,降低了新经营主体@@创立品牌的成本@@,减少了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财产损耗@@;三@@是实现了品牌的市场存续@@,保存了商标@@、网络店铺经营权的营运价值@@,企业的经营事务得以延续@@。

  案例@@3

  破产清算转重整@@,充分运用重整维系有经营前景企业生存@@——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情简介@@】

  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服饰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11月@@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从事工作服的加工与销售@@。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经债权人@@申请@@@@,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虹服饰公司破产清算案@@@@。

  管理人@@接管企业时发现@@,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职职工@@50人@@,有完整的生产线和成熟的销售网络@@,且有@@10份购销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稳定职工就业@@,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海虹服饰公司继续营业@@。2020年@@11月@@27日@@,法院在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经债务人@@申请@@@@依法裁定海虹服饰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0年@@12月@@16日@@,海虹服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参加表决的债权组全票通过@@。2021年@@1月@@6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该案虽经历破产清算到重整的程序转换@@,但从裁定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历时仅@@224天@@。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运用破产程序的转换@@,充分促进企业重整的典型案例@@@@@@。

  我国@@《企业破产法@@》通过规定破产清算与重整之间的转换@@,为进入破产清算但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利用破产程序转换拯救具有市场价值的危困企业@@,促进更多@@企业重生@@,对于@@做好@@“六保@@”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精准识别和研判@@,依法灵活运用恰当的破产方式@@,积极促进有拯救价值的企业重整@@。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分析企业生产@@、销售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基础上@@,及时依法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高效完成整个破产程序@@,实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共赢@@。企业摆脱困境继续发展@@,职工就业得以保障@@,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4

  重大资产处置经债权人@@同意@@,有效保障债权人@@权利@@——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介@@】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世新两公司@@)系母子公司@@,主要经营燃气轮机的生产@@、研发@@等业务@@。2019年@@11月@@,中航世新两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两公司资产包括股权@@、厂房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存货原材料@@、应收账款等@@。

  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包括资产处置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除相应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外@@,其他资产需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听取了管理人@@关于@@财产处置范围@@、拍卖价拟订@@、流拍问题等内容的汇报@@,就相关事项向管理人@@进行了询问@@,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中的资产处置内容@@,继续细化处置方式@@,制作详细的拍卖方案@@。管理人@@于@@实施处分行为前十余日@@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因财产处置方式符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对管理人@@的处置方式予以认可@@。最终@@,除报废的两辆汽车外@@,其他资产均全部成功处置@@,其中@@资产最短处置用时@@15天@@,最终@@资产处置总价@@5600万余元@@,单体资产最高溢价率为@@257%。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债权人@@会议决定重大财产处分@@,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债权人@@会议行使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权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提升债权人@@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监督管理人@@勤勉尽责@@、实现程序公正高效的有力措施@@。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涉及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实现方式及实现程度@@,影响破产程序进程@@,理应由债权人@@参与和决定@@,并由管理人@@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

  本案中@@,首先@@,管理人@@制作包含财产变价内容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其次@@@@,管理人@@依照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进一步细化处置规则@@。最后@@,为避免出现管理人@@的处分行为缺乏监督的情况@@,法院要求管理人@@在实施处分前应向其报告@@,法院认真审查管理人@@的实际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上程序@@,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处分上的决定权得以充分保障@@,企业资产处置取得最佳效果@@。

  案例@@5

  充分保障债权人@@重整程序性权利@@,维护债权人@@重整积极性和重整利益@@——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19年@@,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发公司@@)以其过度担保导致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但其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19年@@11月@@9日@@,法院裁定受理祥发公司重整案@@。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整中@@的程序性权利@@:进入破产程序后@@,保障单个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等的知情权@@;在确定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方案时@@,充分听取采纳债权人@@的建议@@;在招募投资人@@时@@,积极引导债权人@@推荐投资人@@并参与磋商@@。

  重整中@@,前期外部招募投资人@@工作并不顺利@@。但是@@,得益于@@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充分保障@@,部分债权人@@在外部招募失败后提出了债转股的意向@@。法院指导管理人@@充分尊重债权人@@对现金清偿方案和债转股方案的选择权@@,并根据债权人@@意愿不断调整方案细节@@。在重整方案表决前@@,法院召集管理人@@和债权人@@举行预备会议@@,就重整方案条款和表决机制等作专题说明并答疑解惑@@。2020年@@11月@@30日@@,祥发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现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充分保障债权人@@重整程序性权利@@@@,维护和激发债权人@@重整积极性进而促进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程序的重中之重@@。法院应当通过提升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债权人@@参与度等方式@@,切实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以及重大资产处置决定权等权利@@,使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经营信息和重整信息知悉的基础上合理判断重整前景@@,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本案中@@,疫情原因导致投资人@@招募工作进展困难@@。但是@@,由于@@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和债权人@@的深度参与@@,债转股方案得以顺利通过@@,实现企业重生@@。一是在重整受理之初即采纳债权人@@对祥发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积极引导债权人@@参与重整工作@@,拓展债权人@@对重整程序各个环节的参与度@@。二是保障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负债及经营信息等方面的知情权@@,为外部招募投资人@@失败后债权人@@理性作出债转股决定奠定基础@@。三@@是确定债转股重整方案后@@,积极回应债权人@@债转股和现金清偿的不同诉求@@,最终@@促使各方债权人@@表决通过了重整方案@@。

  案例@@6

  更换未尽职管理人@@@@,支持债权人@@行使管理人@@更换权@@——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隆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依法快速推进案件的审理@@,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9日@@召集管理人@@就兆隆公司破产清算案@@所涉财产接管@@、债权审查等工作进行讨论@@,确定工作方向@@,明确时间节点@@。截止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仍未完成财产接管@@,导致债务人@@名下@@不动产被他人@@占用@@。同时@@,管理人@@也未能依法有效进行债权审查@@,导致债务人@@破产费用增加@@,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2020年@@7月@@28日@@,因未能有效召开债权人@@会议@@,某单个债权人@@提交书面申请@@@@,以管理人@@不能勤勉专业地履行管理人@@职务为由请求更换管理人@@@@。法院认为管理人@@未能勤勉履职的情形属实@@,债权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决定@@,解除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人@@职务@@,另行指定了管理人@@@@。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支持债权人@@行使管理人@@更换权@@@@,确保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破产程序有序推进的典型案例@@@@@@。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其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和未来发展@@,更关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在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时@@,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予以监督@@,有权就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出异议@@,有权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本案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监督权@@。当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能勤勉履职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二是支持债权人@@行使管理人@@更换权@@@@。在债权人@@会议尚不具备履职条件的情况下@@,法院认可单个债权人@@有权就管理人@@履职能力发表意见@@,并行使请求更换管理人@@的权利@@。法院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意见成立的@@,应及时更换管理人@@@@。

  案例@@7

  预重整及时指定管理人@@@@,保障债权人@@的推荐权@@——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介@@】

  因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绿集团@@)和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共同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合并重整@@。在审查重整申请@@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希望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在认真评估和识别两公司重整价值@@、重整可能性的基础上@@,决定对两公司适用预重整程序@@。

  预重整中@@@@,债权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了某律师事务所并向法院推荐其作为临时管理人@@@@。法院经审查后迅速指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自@@@@2019年@@10月@@9日@@入场@@,至@@2019年@@12月@@31日@@完成预重整@@,期间完成了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监督债务人@@经营管理及财产处置@@、通知债权人@@并接受债权申报及审查@@、制定保障职工权益的劳动管理制度@@、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等工作@@。

  临时管理人@@履职得到了债权人@@认可@@,预重整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确定临时管理人@@为联绿集团@@、新奥集团转入重整程序后的管理人@@@@”的事宜安排@@。2020年@@2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联绿集团@@、新奥集团合并重整案@@,并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由于@@前期预重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该案审理时长仅@@3个月@@@@。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联绿集团和新奥集团的产能逐步恢复@@。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尊重债权人@@意见指定临时管理人@@@@,保障债权人@@对预重整管理人@@推荐权的典型案例@@@@@@。

  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尊重债权人@@意志和需求@@,赋予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推荐权@@,能够有效简化指定管理人@@的程序环节@@,增强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的履职监督@@。由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还有利于@@提升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降低重整成本@@,提升重整成功率@@。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根据@@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结果@@,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实现了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良好衔接@@。

  本案中@@,法院根据@@债权人@@意见迅速指定临时管理人@@@@,快速完成管理人@@从临时向正式的转化@@,同时@@全程监督管理人@@依法行权@@、规范履职@@。这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给予各方主体@@商业决策空间@@@@,有力保障各方权益的有益探索@@。

  案例@@8

  充分尊重债权人@@合理意见@@,指定债权人@@推荐的机构担任重整管理人@@@@——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路仕@@公司@@@@)于@@2014年@@5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营业务为中高端运动休闲自@@行车的品牌运营@@、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名下@@“凯路仕@@”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自@@2017年@@起@@,公司开始发生巨额亏损@@,审计机构无法向中小股东出具财务报告审计意见@@。2017年@@11月@@股票被暂停交易时有股东@@477人@@。2019年@@2月@@19日@@,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凯路仕@@公司@@重整@@。

  经债权人@@协商@@,其中@@债权金额占比@@74%的债权人@@共同申请@@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该案的管理人@@@@。2019年@@3月@@8日@@,法院召开听证会@@,凯路仕@@公司@@、破产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和部分债权人@@参加听证会@@。2019年@@3月@@18日@@,法院指定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发挥重整经验丰富的优势@@,为公司量身定做重整方案@@。2020年@@1月@@16日@@,凯路仕@@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各表决组均一次@@性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4月@@8日@@,法院裁定批准凯路仕@@公司@@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指定债权人@@推荐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典型案例@@@@@@。

  法院将债权人@@推荐的机构指定为管理人@@具有以下积极作用@@:一是债权人@@基于@@对管理人@@能力的信任和认可作出选择和推荐@@,不仅为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奠定良好基础@@,还能使管理人@@的业务能力@@、特点与个案具体情形相互匹配@@,保障破产程序高效推进@@。二是该模式充分考虑债权人@@在选择管理人@@时的自@@主权@@,有利于@@完善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确保债权人@@监督权在管理人@@选任环节的落地@@。三@@是由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可以打破管理人@@执业的地域限制@@,形成管理人@@跨区域的执业竞争@@,促进管理人@@队伍管理水平和质效的总体提升@@。

  本案中@@,破产企业的资产对投资人@@吸引力不强@@,重整成功难度较大@@。法院通过召开听证的形式@@,充分听取并考虑债权人@@对选任管理人@@的意见@@,经过对管理人@@履行能力的考察@@,最终@@同意指定债权人@@推荐的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破产程序得以顺利高效推进@@,企业最终@@重整成功@@。

  案例@@9

  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为充分识别中电华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法院对中电华通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过预重整程序后@@,法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受理中电华通公司重整案@@。

  重整期间@@,根据预重整方案@@,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草案规定@@,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将获得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可选择按照@@25%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或者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进行全额清偿@@。同时@@,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作全额调整@@,该公司@@100%股权全部让渡用于@@引入战略投资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因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全额现金清偿@@,故前述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2020年@@12月@@2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的典型案例@@@@@@。

  重整中@@,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表决@@,将有利于@@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管理人@@和债务人@@明确谈判对象和谈判重点@@,同时@@也防止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滥用表决权@@、阻碍重整计划制定和通过@@,进而提升重整成功率@@@@。

  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机制进行了调整@@,将权益未受影响的职工债权人@@和税款债权人@@不纳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仅将权益因受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纳入表决程序@@,从而促进表决程序的高效性与结果的合理性@@,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

  案例@@10

  妥善处理权益未受影响和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表决问题@@,兼顾重整的效率与公平@@——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破产清算案@@。因企业具有重整可能及重整价值@@,经债务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朝阳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2020年@@1月@@21日@@,朝阳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部分债权人@@因对重整程序和重整计划草案了解不够@@,未投赞成票或未及时投票@@,导致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经管理人@@@@、重整投资者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再次@@协商@@,在充分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获得了上述债权人@@的认可@@。

  2020年@@6月@@28日@@,朝阳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在本次@@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因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调整@@,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第@@一次@@表决中同意的债权人@@不再参加本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在二次@@表决中获得各表决组通过@@。2020年@@8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朝阳公司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调整时@@,先前已表决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不再参与表决@@的典型案例@@@@@@。

  重整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等@@。一般而言@@,权益未受到重整程序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属无利害关系人@@@@,重整计划草案当然无需由其进行表决@@。而对于@@第@@一次@@表决中已投票赞成的债权人@@@@,虽属利害关系人@@@@,但因其已经主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对其权益的影响@@,在管理人@@未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实质修改的前提下@@,也无需参加二次@@表决@@。

  本案中@@,因再次@@协商未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实质性调整@@,表决组中此前已同意的债权人@@无需参加二次@@表决@@,仅由未投票及未投赞成票的债权人@@进行二次@@表决@@。如此的表决规则设计@@@@,在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与表决权的同时@@@@,还大大缩短了表决时间@@,降低了重整成本@@,体现了重整制度快速拯救企业的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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