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8月@@3日@@《新京报@@》)。

  无论是从政府@@责任角度@@,还是从尊重公民知情权角度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知之尽告之@@,不知详解之@@”都应是政府@@信息公开或无法公开@@的最基本要求@@。事实上@@,对于无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既不公开有关信息@@,又不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这种情况其实非常少见甚至@@可以说从未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没有理由特别强调@@“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有问必答@@”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最理想的状态@@。笔者以为@@,督促其向公众充分说明理由固然应该@@,但若要说明理由不至于@@“说了白说@@”甚至@@“说了反来气@@”,最关键的还在于首问负责@@。从职责要求和社会责任来看@@,最大限度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机关及公权部门的应尽之义@@;从职业特点和工作运行环境来看@@,相对于政府@@信息的收集@@,“干部动动嘴@@”远比@@“群众跑断腿@@”有效@@;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看@@,首问负责所耗用的社会成本最低@@。

  非但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此项规定@@虽主要是从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的角度考虑@@,但这也表明@@,分属不同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并非就一定是@@“井水不犯河水@@”,不是不可以拿出来交流和共享@@。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如一柄双刃剑@@,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政府@@行政却变得越来越透明@@。正因为此@@,我们在强调@@“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的同时@@,还应力戒说明理由的@@“外交辞令@@”化@@,防止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而首问负责制一旦建立@@,不仅能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和质量@@,降低@@“无法公开@@”的几率@@,还能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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