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6。17,0。00,0。00%)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要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等基地@@参照企业申报@@相关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本省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对于农口部门分设的省@@(区@@、市@@),由农业厅@@(局@@)会同畜牧@@@@、渔业@@、农垦@@、乡@@企@@等单位组织实施@@。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批准认定@@。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厅@@(局@@)申报@@,也可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农业部附报以下材料@@: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三@@)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四@@)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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