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从成都@@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遵照执行@@。通知要求@@,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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