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被公认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自此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刚性约束力@@,并且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总结为@@,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的信息@@,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也未必愿意公开@@。(人民网@@9月@@12日观点@@@@《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量变到质变@@》)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网站@@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我国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要能够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展现阳光@@、廉洁的政府@@形象@@,而且能够通过提供政府@@信息促进行政相对人的经济社会发展@@,展现出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在当今信息社会@@,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是非常宝贵@@、很高成本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产生很大促进作用@@,公开政府@@信息@@,让社会各方面主体@@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是当代政府@@服务职能的要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增强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主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答复质量和水平@@。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全面推进涉及民计民生的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搞好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的公开@@。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做到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实施@@、监管等各环节公开透明@@。推进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完善各级专栏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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