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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七周年@@之际@@,民间组织广州众一行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虽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义务@@,但是从实施七年@@的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公众在@@浏览市级@@、县级政府@@网站@@时常常发现其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存在@@很多问题@@,给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造成了诸多不便和阻碍@@。

 
  报告中提到@@,当前政府@@网站@@上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申请渠道信息不完整@@@@;部分@@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用途进行过多限制@@;政府@@网站@@设置不规范@@、信息滞后@@。
 
  针对这些障碍@@,报告提出应该建立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完善来自社会的监督@@;取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三原则@@。唯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相关内容@@,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于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强烈要求@@。
 
  测评@@993个政府@@部门@@
 
  据悉@@,该报告的调研团队于@@2015年@@3月@@上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需要@@,并参照相关机构及学者的成果@@,设计出了十个指标@@,并且采取十分@@制的模式@@,给各指标赋值@@。随后@@,调研团队对@@332个市级政府@@@@、332个市级人社局@@、329个县级政府@@等共@@993个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测和评价@@,并进行了复查与核对工作@@。
 
  调研团队还结合自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并对大量的信息公开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梳理@@,使报告的内容更详实@@、更贴近@@实际@@。
 
  满分@@与零分@@均接近@@@@30%
 
  通过对监测和评价结果进行梳理可以看到@@,得分@@为满分@@的市级政府@@仅有@@@@131家@@,市级人社局仅有@@@@65家@@,县级政府@@仅有@@@@101家@@。本次@@调研的样本中@@,得分@@为满分@@的政府@@部门占比不到@@30%。另外@@,政府@@部门中得分@@为零的却不少@@:其中@@,市级政府@@得分@@为零分@@的有@@@@35家@@,市级人社局得分@@为零分@@的有@@@@154家@@,县级政府@@得分@@为零分@@的有@@@@81家@@。
 
  综合来看@@,安徽@@、江西@@、福建三省的平均分@@为@@8.853分@@、8.695分@@和@@8.258分@@;黑龙江@@、宁夏@@、西藏三个省@@、自治区平均分@@最低@@,分@@别为@@2.590分@@、1.833分@@和@@1.667分@@;全国的平均分@@则为@@6.344分@@,有@@13个省得分@@高于该平均分@@@@。
 
  此外@@,这次@@调研结果也呈现出一个特征@@,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得分@@高于县政府@@@@,县政府@@得分@@高于市人社局@@。
 
  建议取消@@三需要@@原则@@
 
  报告指出@@,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随着政府@@层级的降低@@,政策实施效果往往也会降低@@。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状况@@,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大打折扣@@。
 
  对于报告提出的三个问题@@,即工作机构信息不完整@@、申请渠道信息不完整@@、政府@@网站@@设置不规范@@这三个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其中@@就提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及时完善相关内容@@。
 
  对此@@,该报告建议@@,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建设中要注意完善网络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同时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首页@@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导向省级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中的该政府@@页面@@@@。
 
  而对于第四个问题@@,即部分@@行政机关对公众申请用途进行过多限制@@的问题@@,报告指出@@,这不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解释@@,乃至立法的难题@@。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检测中以及大量实践经验中@@,发现不少政府@@部门要求公众在@@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特别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三需要@@”往往成为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借口@@。
 
  国办的文件在@@第十四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一不合理的规定被许多行政法学者和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诟病@@,认为这一规定已经超出了@@《条例@@》的解释范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于@@2013年@@曾提出修订建议@@,认为应当删去@@“三需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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