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英国颁布了@@《犯罪起诉法@@》,皇家检察署于次@@年@@据此正式设立@@,主要职责包括向警察或其他刑事调查中的机构提供法律建议@@、独立地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指控等@@,并对@@刑事司法系统正在@@经历的重大变革发挥领导作用@@。警察控诉转向检察控诉@@,象征着英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开启@@。除此之外@@,30年@@来@@,皇家检察署在@@机构设置与分划@@、职能配置与运行@@、人员选任与提拔等方面也形成了自身特点@@,始终致力于通过更适应@@现实需要的方式履行职能@@、服务公众@@,业已成为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且不可或缺的一环@@。
 
  当然@@,作为公共机构@@,势必接受公共问题的挑战@@、紧跟社会进步的步伐@@,最近@@10年@@,面对公众知情权的需求和@@信息化发展的趋势@@,皇家检察署也相应调整了自身信息处理的方式与策略@@,尤其是在@@@@《信息自由法@@》通过和@@实施之后@@,皇家检察署将信息公开视为改革的重点之一@@,逐步以官方网站为主要平台@@@@,形成了一套颇为有效@@的实践经验@@。
 
  信息公开机制的四大特点@@
 
  具体而言@@,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机制的运作样态具备四大特点@@,分别体现在@@信息公开的宗旨@@@@、范围和@@方式上@@:
 
  第一@@,《信息自由法@@》对公共机构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统一规范@@,设置最低限度的信息公开标准@@,提供强制力措施和@@救济途径@@。
 
  第二@@,皇家检察署根据@@自身职能定位@@,在@@《信息自由法@@》预设的范围之内@@,突出信息公开重点@@,对包括案件统计@@、政策@@导向@@、人员选拔@@、经费使用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对依法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
 
  第三@@,区分信息公开与行为公开@@,对未办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涉案信息予以保留不得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具有事后性@@,通常是对机构的运作情况@@、绩效数据和@@政策@@文件等进行公开@@,不同于审判公开等诉讼行为意义上的公开@@,不具有同步性@@。
 
  第四@@,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即配备独立于公共机构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专员@@,同时@@明确信息公开争议的可诉性@@,将法院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保障信息公开的执行效果@@。
 
  信息公开的宗旨@@
 
  信息公开在@@英国的规范化发展和@@跨越式进步@@,得益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该法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案@@》,并对@@1998年@@《数据保护法@@》和@@1958年@@《公共档案法@@》作出修订@@。而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也随即延伸至所有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明确义务主体@@应当向普通民众公开其如何作出决策@@、履行职责以及如何使用公款@@,旨在@@督促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更加公开和@@负责地运作@@。既然公众享有权利获取所有被公共机构保存的信息@@(法案另有例外及豁免规定的除外@@),那么皇家检察署亦不例外@@,其须定期公开的信息包括开销@@、优先事项@@、决定@@、政策@@、诉讼程序以及清单列表@@上的其他事项@@、服务等@@,并有义务帮助公众便捷地检索到相关信息@@,而且信息公开的宗旨@@和@@目的@@,既要符合@@《信息自由法@@》之规定@@,也要遵循皇家检察署的运作规律@@。
 
  《皇家检察官规则@@》和@@《案件工作质量标准@@》是皇家检察署日常工作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文件@@,除了@@明确工作标准和@@行为守则@@,其中还渗透着四方面的价值取向@@:其一@@,独立和@@公正@@。即独立于政府@@@@、法院和@@警察@@,不偏不倚地行使控诉职能@@,在@@每个案件中传递正义@@。其二@@,诚实和@@公开@@。对作出的决策进行解释@@,设置公众可预期的@@、清晰的工作标准@@,诚恳对待可能存在@@的错误@@。其三@@,尊重每一个人@@。无论是同事抑或社会公众均尊重对待@@,在@@每一个案件中均认识到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其四@@,表现专业并追求卓越@@。以团队的形式工作@@,不断寻求优化方式为公众提供可能的最佳服务@@,有效@@使用款项并对@@纳税人负责@@。
 
  上述四点价值取向@@,同时@@在@@皇家检察署官方网站的机构简介中明确列举@@,因此@@,除了@@《信息自由法@@》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要兑现自身机构的价值取向@@,并按照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对信息进行甄别处理@@、分类对待@@。由此可见@@,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机制不仅是为了@@“适应@@”《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与自身价值相对接@@,即规范皇家检察署的司法行为@@、提升皇家检察署的运行实效@@。因此@@,信息公开的受益者是多元的@@,除了@@社会公众@@、当事人@@,还包括皇家检察署自身@@,并且其价值与效果也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信息是否公开@@,更在@@于从点到面完善英国刑事司法制度@@,为保障司法公正@@、尊重基本人权提供可持续的改革动力@@。
 
  信息公开的范围@@
 
  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范围广泛@@,几乎涉及机构运作的各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甄别分类@@,主要可以概括为五个层次@@@@:第一@@,机构信息@@,包括皇家检察署的年@@度报告@@、经费支出@@、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工资标准@@、登记接待@@、会议记录@@、出勤情况等@@,借此提供机构的大致情况@@,便于公众初步了解皇家检察署的日常工作@@。第二@@,绩效管理信息@@,主要关于职能履行过程中的案件统计和@@各类策略实施情况@@,包括各类犯罪案件比例@@、案件处理结果@@、资产追缴@@、重点措施等@@,旨在@@为公众描绘皇家检察署的运作样态和@@实践导向@@。第三@@,基本数据统计@@,覆盖了皇家检察署的开支以及绩效等诸多方面@@,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此类数据可以有效@@获取并保存@@,但并非所有涉及皇家检察署的数据均由其机构自身提供@@。例如@@,与犯罪和@@治安相关的官方统计由内政部负责@@,而与量刑@@、庭审@@、犯罪处理以及法院和@@法官有关的官方统计数据则由司法部负责@@。第四@@,政策@@和@@程序@@,除上述已经列举的@@,还涉及金融政策@@与指导@@、人力资源政策@@与指导@@、平等与多样性政策@@等@@。第五@@,清单列表@@,包括信息自由公开的目录@@、与其他机构的会议纪要@@、其他机构制作的出版物等文件@@。
 
  当然@@,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受@@《信息自由法@@》第二@@章规定之约束@@,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豁免或例外@@。对于何为例外@@,《信息自由法@@》详尽列举@@,主要是出于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考量@@,以不得损害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及信息公开申请人以外的第三@@方利益为限@@。皇家检察署承接侦查与审判程序@@,根据@@职能特点@@,《信息自由法@@》明确其拥有保留一类信息的权力@@,即为展开调查或刑事诉讼行为而持有的信息@@,此类信息不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的有序@@、有效@@推进@@,质言之@@,皇家检察署并没有义务在@@刑事诉讼终结之前公开相关信息@@,其涉案信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已终结的案件@@,且并不着眼于具体个案的细枝末节@@,更多@@地关注@@宏观的@@、整体的信息描述与共享@@。因此@@,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的定位十分明确@@,其本质属性是事后的信息公开@@,而非同步的行为公开@@,这与司法公开或审判公开的指向是有明显区别的@@,可以说@@,皇家检察署的信息公开更侧重其公共机构的定位@@,在@@本质属性和@@运作模式上也更接近于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方式@@
 
  《信息自由法@@》将信息公开的方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皇家检察署信息公开同样@@遵循二元化的方式加以实践@@。主动公开是指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所形成的常态化公开机制@@,前文所述之五方面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均以此方式定期予以主动公开@@,在@@皇家检察署官方网站上即可无偿获取@@PDF格式文件@@,官方网站在@@醒目位置做有标记和@@引导@@,全部信息根据@@所属范围呈立体结构罗列@@,公众可以便捷地进行检索和@@下载@@。皇家检察署在@@人员配置上@@,除了@@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案件办理人@@,还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岗位@@,在@@财务@@、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因而具备相应的条件及时@@、有效@@地主动公开信息@@。除此之外@@,倘若社会公众所需的信息并未在@@主动公开范围之列@@,还可以根据@@@@@@《信息自由法@@》将请求@@、申请人姓名以及尽可能多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寄至皇家检察署官方网站所示地址@@。一旦某项个人数据系皇家检察署持有@@,根据@@《信息自由法@@》,皇家检察署并不会将其对所有公众公开@@,申请人若是想要寻找其个人信息@@,可以根据@@@@《数据保护法@@》请求获取@@,在@@官方网站的个人数据页面@@找到并填写@@“访问请求@@”申请表@@。同时@@,皇家检察署还推行个人信息移除政策@@@@,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给予特殊处理@@,这一政策@@以@@《罪犯前科消除法@@》为指导@@,旨在@@确保个人信息不会在@@皇家检察署的官方网站上停留超过适当的时间@@。
 
  英国信息公开的统一立法@@,也为建构独立的信息公开监管部门提供条件@@,各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再局限于自身和@@公众的评价@@,而是由第三@@方作为监督者@@,规范信息公开的实践运行@@,并赋予法案强制力@@。《信息自由法@@》第四@@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救济措施@@,并设置信息专员制度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当申请人未及时收到答复或答复不满意时@@,可以向信息专员申请救济@@,信息专员将独立地评估信息应当保密抑或公开@@,若属于后者@@,则信息专员有权督促相关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履行信息公开@@,倘若信息专员的裁决仍无法让双方满意@@,争议还可以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而法院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同样@@,皇家检察署作为公共机构@@@@,其信息公开遵循@@《信息自由法@@》之规定@@,亦受信息专员的统一监管@@,国家提供独立@@、有效@@、多元的救济渠道@@,切实保障信息公开机制的实施效果@@。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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