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开放政府@@数据@@”。

 
  第一@@,加强@@“开放政府@@数据@@”顶层设计@@。据统计@@,政府@@拥有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开放公共数据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要之举@@。目前@@,仅有北京@@、上海@@、青岛等@@少数几个地方开始试运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需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推动@@“开放政府@@数据@@”的改革@@:一是@@要应尽快研究开放公共数据发展战略@@;二是@@要科学设计国家@@顶层改革框架@@;三是@@要详细出台中央和@@地方政府@@@@“开放政府@@数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扩大向社会多元主体@@供给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合理划分数据公开@@权限@@。一是@@明确界定@@“不可公开@@@@@@”和@@“可公开@@@@”的范围@@。应严格遵循国家@@@@《保密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禁止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除去@@“不可公开@@@@@@”的信息数据外@@,其余公共数据均应公开@@@@。二是@@合理划分@@“可公开@@@@”数据的优先等@@级@@。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开放政府@@数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分阶段地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状况@@,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实现@@政府@@开放数据@@。
 
  第三@@,清晰界定数据公开@@标准@@。合理划分数据公开@@的权限和@@优先等@@级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公开@@的形式@@,包括@@:公开@@渠道@@、公开@@数量@@、数据格式@@,并制定科学的公开@@标准@@。近年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社会建设@@、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海量数据@@,但大多是@@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格式@@@@。由于公共数据格式@@不一@@,难以对其进行利用和@@管理@@。因此@@,概括而言@@,“公开@@”的标准应是@@@@:无限制条件@@、有利用价值和@@能便利获取@@,即@@“易找@@、易用和@@易分享@@@@”。数据公开@@应具备完备性@@、原始性@@、及时性@@、可获得性@@、非偏见性@@、非产权性@@、免费许可性@@、机器可读和@@可处理@@。
 
  另一方面是@@@@管理社会大数据@@@@。
 
  政府@@不仅需要开放已掌控的公共数据@@,还需要着手管理处于零散@@、孤立状态的社会大数据@@@@,将有价值的公共数据挖掘出来@@,分享@@出来@@,利用起来@@。
 
  第一@@,“汇聚@@”社会大数据@@。首先@@,在数据资源战略上@@,要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大数据资源储备@@。例如@@,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还应在更多@@层面@@、更多@@领域实施社会大数据@@的收集和@@储备@@。其次@@@@,在技术上@@,要善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APP、维基技术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平台@@@@,智能地@@、高效地@@、实时地@@“汇聚@@”社会大数据@@。最后@@,在机制设计和@@构建上@@,应鼓励和@@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在信息贡献方面的积极性和@@效率性@@。以百度知道@@、大众点评为代表的互联网@@虚拟社区平台@@@@,在汇集公众的知识和@@智慧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虚拟积分累计@@、虚拟荣誉授予等@@@@,这些机制可以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重要的公共数据@@“汇聚@@”中来@@。
 
  第二@@,“共享@@”社会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是@@“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协同的基础@@。政府@@要在大数据资源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除了完成社会大数据@@的@@“汇聚@@”之外@@,还需要实现@@让社会大数据@@向社会充分地@@“共享@@”。“共享@@”社会大数据@@,是@@开放政府@@数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实现@@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创新@@”的关键之举@@。因此@@,政府@@应大力加强@@@@“共享@@”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共享@@”的机制构建@@,优化配置公共数据资源到协同网络中的相应主体@@@@,实现@@“共享@@”机制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三@@,利用社会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以阿里巴巴@@、百度等@@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日益善于利用大数据资源来酿造@@“创新红利@@”。政府@@也应加强@@对社会大数据@@的利用@@,包括@@在社会问题分析@@、政策制定@@、决策评估等@@方面利用大数据增强科学性和@@针对性@@。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识别网络空间@@中的关键节点@@,准确判断和@@定位@@“意见领袖@@”“黑客@@”等@@,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率性@@,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有利创新@@。
 
  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背景下@@,面对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转型和@@运行保障应基于严明的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来促进和@@保障治理转型@@。推进@@“互联网@@+”的法治新常态@@,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制度化原则@@:现代社会建设的基石是@@制度保障@@。实现@@“互联网@@+”时代@@社会的繁荣和@@治理转型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关键还是@@在于构建一套切实管用的制度体系@@,包括@@:国家@@“互联网@@+”中长期发展战略@@、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机制体制等@@@@。当前@@,制度建设也面临一些比较紧迫的实际问题@@。例如@@,上海@@、重庆等@@地正在加紧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互联网@@+”的产业升级转型@@,国家@@如何从政策上既鼓励地方政府@@的这种创新转型@@,又同时注重民生改善的均衡@@?O2O模式快速发展@@,互联网@@新兴市场主体@@正展现出强劲的活力@@,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也势必将在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等@@领域蓬勃发展起来从而发挥更大作用@@。如何科学地制定法律法规@@,既引导多元主体@@充分发挥治理协同的作用@@,同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这些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确立和@@根本性地解决@@。
 
  法治化原则@@:“互联网@@+”既能带来创新行业模式的机遇@@,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构成冲击和@@挑战@@。对于新兴的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线下@@”服务领域@@,既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予以鼓励和@@促进@@,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治理引导@@:一是@@要抓紧法律建设@@,制定立法规划@@,加快构建网络财产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等@@相关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益@@。二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对于当前@@@@“互联网@@+”服务行业混乱无序@@、公民权益侵犯@@、利用互联网@@平台@@违法犯罪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增进多元社会主体@@的法治协同格局@@,加大依法治理的合力@@。

       (作者@@:王国华@@,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骆毅@@,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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