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内黄县后河镇某村民小组起诉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按照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告内黄县后河镇某村民小组通过向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公开政府@@征收土地给某公司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确认登记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情况统计表@@》及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款的拨付情况等相关信息@@。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原告起诉时未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原告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本辖区内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应当积极地履行相关职责@@,对于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作出答复@@。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依法应予纠正@@。同时@@,被告亦未按原告要求的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或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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