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卷材料@@属于@@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无疑是在履行职责@@,案卷材料就属于@@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卷宗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是@@,行政@@案卷材料@@信息如何公开@@,在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行政@@案卷材料@@属于@@可申请公开的@@信息@@
 
  行政@@案卷材料@@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一@@@@,案卷材料包含有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众多的@@主体@@@@。这些主体@@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参与办理@@、审批案件的@@工作人员@@、涉案的@@当事人@@(如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证人@@、当事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等@@,有的@@行政@@案件中还有举报人@@。这些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或多或少地都保存在案卷材料当中@@。这些信息牵涉到各类主体@@的@@权益@@,公开行政@@案卷材料@@信息必须注意不得损害其中的@@合法权益@@。第二@@@@,许多行政@@案卷材料@@包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行政@@案卷材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但是@@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行政@@案卷材料@@的@@相关信息@@。
 
  申请公开的@@资格条件是有利害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何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就是需要重点明确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以@@行政@@案卷材料@@与申请主体@@是否有利害关系为标准来界定@@“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涵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对立法目的@@有@@“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规定@@@@,以@@利害关系标准来判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行政@@案卷材料@@信息符合@@《条例@@》规定@@的@@@@立法目的@@@@。
 
  行政@@案卷材料@@信息公开的@@范围@@
 
  如前所述@@,行政@@案卷材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不应将案卷材料中的@@所有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案卷材料@@中的@@@@“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一@@般不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予公开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例如@@《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就规定@@@@“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另外@@,如果行政@@程序@@并未完结@@,则意味着行政@@案件材料还并未最终成形@@,其中的@@许多信息包括证据材料等还处于审核过程中@@,一@@般也不纳入公开的@@范围@@。《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公安机关对于@@行政@@程序@@过程中的@@案卷材料信息公开的@@规定@@@@就属于@@此列@@。
 
  当然@@,对公开案卷材料信息的@@范围限制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若案卷材料中包含此类信息@@,行政@@机关也应当不予公开@@。
 
  救济程序中的@@行政@@案卷材料@@信息公开@@
 
  申请获取行政@@案卷材料@@信息的@@主体@@@@,根据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两种@@,首先是行政@@行为救济程序中的@@当事人@@。某个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或者被提起诉讼@@,意味着有关该行政@@行为的@@案卷已经形成@@(行政@@不作为和@@不需要制作案卷的@@行政@@行为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也作了相应规定@@@@。这意味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可以@@通过法定方式获得充分的@@行政@@案卷材料@@信息@@。
 
  行政@@程序@@中的@@行政@@案卷材料@@信息公开@@
 
  第二@@@@种是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这里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程序@@,不包括对前者进行救济和@@监督的@@行政@@复议@@程序@@。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取行政@@案卷材料@@信息有诸多限制@@。
 
  一@@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认定问题@@。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认定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判定@@。但是@@有些特殊的@@申请人@@@@,比如对举报不涉及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为行政@@程序@@的@@利害相关人@@。一@@般认为@@,举报人并非行政@@案卷材料@@信息的@@利害关系人@@,除有权获取行政@@机关对举报是否立案和@@对举报的@@处理结果的@@信息外@@,并无权利申请获取案卷材料中的@@其他信息@@。
 
  二@@是公开行政@@程序@@中的@@案卷材料信息的@@形式问题@@。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会将立案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以@@行政@@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同时以@@信息告知的@@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信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就行政@@案卷材料@@信息的@@特殊性而言@@,行政@@机关不应当完全应申请人@@的@@要求形式@@(大多为复制@@)进行公开@@,更多@@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另外@@,听证程序也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公开案卷材料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
 
  总之@@,行政@@案卷材料@@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必然受到诸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进行明确规范@@,而且下位法不得限缩上位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下@@,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基本依据@@,结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决定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申请人@@公开或者不公开行政@@案卷材料@@的@@相关信息@@。

  作者@@:邓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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