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简政放权@@步入了提质增效的阶段@@,“实施精准协同放权@@”,“把该放的权力彻底放出去@@,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是国家对这一@@阶段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举起的钢质令牌@@。市@@场@@和社会用敢不敢放的目光探问着各级政府@@的胆量@@,各级政府@@则在可不可放的心结中愁思着自己的能量@@,敢与@@不敢@@、可与@@不可归根结底并不取决于政府@@的胆量和能量@@,而是取决于赋予政府@@胆量和能量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设定和行使各类行政审批权的铁杖@@,杖能助行@@,也能阻行@@,简政放权@@提质增效@@的关键@@,莫过于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强助去阻@@,变阻为助@@,营造政府@@职能根本转变路顺车畅的依法行政环境@@。

 
  一@@、行政审批权依据@@法律法规@@生成行使状况@@
 
  上个世纪@@90年代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经由@@7年立@@法历程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许可法@@》)对行政审批权的设定主体@@@@、权限@@、运用范围@@、程序@@及相关要素和环节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在以@@后的八年多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烽火连绵@@,成效累累@@,但由于@@“政府@@职能缺少明晰而刚性的法律约束@@”和政府@@权力缺乏清单规范@@,各级政府@@依然率性而为地保留和增设了名目繁多的审批关卡@@,各类法人和自然人仍然无可奈何地承受着多种和多级行政盘查@@。截至@@2013年初@@,国务院@@各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700多项@@,各地省@@市@@县三@@级政府@@不计其数@@,行政体系与@@营商体系的摩擦有增无减@@,营商活动在营商体系中不饱和状态几无改@@观@@。
 
  让市@@场@@感到尴尬@@、让群众感到烦恼的那么多行政审批权是依据@@什么设定的@@,是怎样设定的@@,是怎样变异的呢@@?
 
  《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许可法@@》对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行使给出的依法行政的明确规范是@@:其一@@@@,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省@@会所在市@@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的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二@@@@,关于设定行政许可@@权限@@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是法律未及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及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未及@@,确需立@@即实施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同时@@,法规@@、规章不得超越上位法增设行政许可和增设其他条件@@@@ ;其三@@@@,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
 
  事实上@@,国务院@@、省@@、市@@、县四级政府@@的大多数部门在@@《许可法@@》颁发后增设和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一@@部分属于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授权@@性地方性规章设定的审批权@@,符合@@《许可法@@》规定@@,一@@部分由国务院@@@@、省@@、市@@、县四级政府@@部门通过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权@@,与@@《许可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具体分为五种情形@@:一@@是符合@@@@《许可法@@》规定@@,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事项@@;二@@是不符合@@@@《许可法@@》规定@@,由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权力的部门擅自设定的审批事项@@;三@@是不在@@《许可法@@》规定@@之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四是不符合@@@@《许可法@@》规定@@,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许可包括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证@@、监制@@、检查@@、鉴定@@,被李克强总理称之为@@“与@@审批没什么区别@@”的管理事项或者服务事项@@;五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审批事项@@。这五种情形在各级政府@@中的具体表现是@@,国务院@@部门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而手中掌握的审批权@@一@@部分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一@@部分是通过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设定的@@,一@@部分是作为@@非行政许可设定的@@(其中少数是超出非行政许可权限@@设定的@@),还有极少数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手中掌握的审批权一@@部分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一@@部分是通过自己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设定的@@,一@@部分是作为@@非行政许可设定的@@(其中少数是超出非行政许可权限@@设定的@@),也有少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设定的@@;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确立@@@@,而手中掌握的审批权@@,除了与@@上述各级政府@@部门相同之外@@,还包括由自己制定的@@“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事项或者服务事项@@@@。
 
  不难看出@@,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许可法@@》的规范内外@@,创造出除法律以@@外的庞大混杂的法行政法规@@@@体系@@,赋予手中行使的行政审批权于法有据的充分理由@@。
 
  问题在于@@,检视审批权的合法性@@,应当包括两层视线@@,首先看审批权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本要看审批权依据@@的法规@@符不符合@@@@《许可法@@》的授权@@规定@@@@。不看后者@@,所有的审批权无不具有合法性@@,而将前者与@@后者作递进分析@@,一@@些审批权的合法性便值得商榷@@,属于这类情形的审批权显然是通过利用权限@@@@、超越权限@@@@、自造权限@@三@@种方式得以@@设定和行使@@,即使能够在法规@@中找到合法性依据@@@@,但经不起@@《许可法@@》合法性规定@@的检验@@。
 
  在简政放权@@提质增效@@中进一@@步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既要对于法无据@@、于法不据的审批权进行归零@@,又要对于法有据的审批权进行甄别@@,根本排除合法性名义上的不合法性症结@@,才能最终实现精准放权@@。
 
  二@@、行政审批改@@革在法律法规@@面前的困惑@@
 
  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主旋律@@。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致力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为依托@@,简政放权@@朝着两个方向大刀阔斧地威猛推进@@。通过取消@@@@,从国务院@@及其部门@@到省@@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市@@场@@和社会转移不属于政府@@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通过下放@@,从国务院@@及其部门@@,逐级向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下移属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这一@@轮改@@革赋予各级政府@@同样的两种任务@@,无论是国务院@@及其部门还是省@@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取消@@该取消@@的行政审批权@@,都要下放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在取消@@和下放中@@,作为@@“行政权力最先一@@公里@@”的国务院@@及其部门是核心@@,作为@@“行政权力最后一@@公里@@”的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是重点@@。
 
  这一@@部署构成了从上至下逐级放权路线@@、从下至上并级接权路线@@、上下交错变向移权路线共存的复杂确权@@图景@@,这样的图景与@@原有的行政体制格局大不一@@样@@,在重构各级行政主体@@@@、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权力关系体系中@@,生发了一@@系列涉及改@@革的法律问题@@,导致各级政府@@尤其地方政府@@推进简政放权@@不得不直面的法律困惑@@。
 
  其一@@@@,《许可法@@》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政府@@有设定审批权的权力@@,其余层级的人大及常委会@@、政府@@及部门均不具有设定权@@。而这一@@轮改@@革@@,往往是在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先行先试@@,他们取消@@和下放审批权的多数措施既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又没有自身立@@法权的保障@@,导致推进改@@革想得到@@、做不到@@,想时易@@、做时难@@,造成要么改@@革不深不透@@,要么改@@革难以@@为继@@,面对如果硬性推进@@,一@@旦出了问题便有极大的问责性法律风险@@。比如@@,深圳市@@@@、佛山市@@@@、富阳市@@@@、义乌市@@@@、银川市@@@@、天津滨海新区等@@,大刀阔斧的改@@革时至今日@@,都感到在法律法规@@面前步履艰难@@。
 
  其二@@@@,简政放权@@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以@@重新确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定目标@@、定路径@@、定权重@@,而需要取消@@和下放的许多行政审批权所依据@@的原有法律法规@@@@,却是按照@@过去的理念对政府@@@@、市@@场@@、社会及府际关系的定位确定审批权的事项@@、内涵@@、所属@@。如果法律法规@@不作与@@时俱进的修订@@,便意味着原有的权力所属@@和责任定位没有变@@,放权的政府@@层级的确不敢放@@,接权的政府@@层级@@、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确不敢接@@。比如@@,在逐级制定权力清单时@@,各级政府@@小心翼翼@@,没有依据@@的不敢放@@,也不敢接@@,导致简政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外延式特征@@。
 
  其三@@@@,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政府@@在转变职能中@@,为体现集中@@、高效@@、便民的要求@@,在审批和监管两个领域@@积极探索集中审批和集中监管的职能整合和机构合并@@,成立@@了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将过去分散在各个相关部门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分别集于一@@个部门集中管理@@。这些在实践中@@有积极意义且受到群众欢迎的探索@@,创造出不同以@@往的审批与@@监管的职能和机构配置格局@@,形成了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的新的部门关系@@,打破了过去谁审批谁监管的局面@@。而原有法律法规@@却是按照@@一@@个部门审批一@@个部门监管的理念确定审批权和监管权的配置@@,如果对原有法律法规@@不做修订@@,便会导致目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的设置缺乏合法性@@,同时@@可能造成在业务主管部门不管审批和监管@@、审批部门@@不管监管@@、监管部门不管审批的架构中@@,审批和监管权责体系不合缝@@。
 
  其四@@,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设定审批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只是对需要审批事项的面作出一@@般规定@@@@,却没有对审批事项的点作出具体规定@@@@,一@@些政府@@部门利用这样的法律空间@@@@,设定了本不该有的审批权@@,使审批权的法律依据@@并不过硬@@。如果对这样的法律法规@@不作具体化修订@@,确定审批事项的明确边界@@,过去依法设定的做法依然成为目前政不简权不放的借口@@,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继续保护部门利益的掩体和洞穴@@。
 
  其五@@,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设定的审批权又过于具体@@,体现为对审批的要件@@@@、程序@@、条件@@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审批事项本身是审批@@,而审批要件@@@@、条件@@、额度往往也成了一@@项审批@@,如户口登记要计生证明@@,买房贷款要婚姻证明@@,重复提交重复审批@@,审批事项减少了@@,但审批因要件@@@@、条件@@、额度没有减少而依然繁多@@。在当前@@的改@@革探索中@@,许多政府@@在优化审批程序@@中精简了要件@@和条件@@@@,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另外@@,“三@@集中三@@到位@@”实现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修编相对滞后@@,更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服务中心职能职责@@、机构性质@@、管理模式@@、工作原则@@、窗口单位权利义务的规定@@@@@@,行政服务中心的改@@革探索无法可依@@。如果对原有法律法规@@不作修订@@,这些有效探索很难有大幅度和长效应的效果@@。
 
  其六@@,原有法律法规@@是纵向条条制约型规范@@,按系统@@、领域@@、行业构成专业性制约@@。在深化改@@革中@@,许多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的职能和机构设置上进行了跨系统@@、跨领域@@@@、跨行业的横向整合@@,与@@过去一@@些法律法规@@对审批权在纵向上设定的要求产生差距@@,另外@@,“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如果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往的制约仍然有效@@,必将对深化改@@革的措施@@、成果产生极大的冲击@@,甚至形成反作用@@。比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降低了审批门槛@@、简化了程序@@流程@@、提高了行政效能@@,在许多做法上会超越现原有法律法规@@规定@@@@,但面对原有法律法规@@@@,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担心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任@@,心存纠结@@。
 
  其七@@,原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基于过去的产业结构@@@@、业态的需要@@,与@@经济转型的现状产生极大的差别@@,已不能适应新的产业结构@@和新型业态发展的要求@@。如果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这些行政许可要么仍然保留@@,要么在下放中形成空置@@。比如@@,贵阳市@@把农业管理权下放给经济技术开发区@@,而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身根本就没有这个职能@@,表面上实现了审批权下放@@,实际上下放了的审批权毫无意义@@。
 
  其八@@,在原有作为@@行政审批权依据@@的法律法规@@中@@,相当一@@部分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级政府@@部门的地方性规章@@、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超越了@@《许可法@@》的授权@@设定了许许多多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及服务事项@@,许多这类法规@@依然在深化改@@革中@@发生作用@@。如果对这样的法规@@不进行清理@@,必将导致简政放权@@在一@@定程度上走过场@@、打插边球@@。
 
  解决上述改@@革与@@法律不相适应的问题@@,面临三@@个矛盾@@:
 
  一@@是从上到下法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限@@逐级递减与@@改@@革突破从下到上逐级扩展的矛盾@@。在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呈现从上至下的配置模式@@,拥有设定权的最低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却呈现从下至上的扩展模式@@。市@@县级政府@@是改@@革的关键层级@@,改@@革的思路@@、措施往往在这些层级政府@@先行先试@@,然后往上扩展@@。这就意味着@@,行政改@@革的紧迫感与@@法律法规@@修订的紧迫感形成反向对应@@,最具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话语权@@、能动性和突破力的政府@@层级@@,最具有根据改@@革需要加快修订法律法规@@的紧迫感@@,却最缺乏通过合适的法律法规@@支撑改@@革探索的能力@@,他们的改@@革勇气常常走到既定法律法规@@面前就不击而懈@@。而最具有修订法律法规@@权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眼基层需求修订法律法规@@的紧迫性和着力度相对要弱@@。
 
  二@@是法律与@@法规@@在设定审批权边界上的矛盾@@。按照@@《许可法@@》的规定@@@@,首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然后依次@@推演为@@,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可以@@制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这就造成在设定行政许可@@上@@,法律与@@法规@@的效力边界不清@@,混淆了哪些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律设定@@,哪些行政许可应当由法规@@设定的界限@@,导致法律与@@法规@@都可以@@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唯一@@的区别是在时限上上位法有没有包含@@。
 
  三@@是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设定行政许可@@当然要讲合法性@@,同时@@必须要讲合理性@@,但在现实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形成了一@@对矛盾@@。合法不一@@定合理@@,一@@些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具有了合法性@@,但不仅在现在就是在过去@@,也是属于政府@@不该僭越的市@@场@@和社会的自主权@@,不具有合理性@@。比如@@,《许可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等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在各级政府@@行使的行政许可中@@,相当多的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合理的规定@@@@@@。反之@@,合理不一@@定合法@@,一@@些在改@@革中形成的审批权的合理设定和运行@@,没有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三@@、推进法律法规@@立@@改@@废的对策建议@@
 
  在原有制约政府@@职能设置和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两个部分和两种作用@@,一@@部分是合法合理的法律法规@@@@,对简政放权@@发挥着正当的法律依据@@作用@@,另一@@部分是要么合法但不合理@@,要么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部分@@,对简政放权@@发挥着阻碍作用@@。推进简政放权@@提质增效@@@@,做好法律法规@@立@@改@@废迫在眉睫@@。“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等技术@@,维护法律体系的实质正当性@@,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立@@、改@@、废是法律法规@@建设三@@个相互衔接的完整步骤@@,缺一@@不可@@。对于法律法规@@体系@@、结构@@、条款而言@@,立@@是拾遗补缺@@、充实完善@@,改@@是调整纠偏@@、纯质正体@@,废是弃旧革非@@,除伪劫弊@@,使法律法规@@经得起法理和事理的检验@@,充分发挥准确授权@@以@@护航改@@革的功能@@。只立@@不改@@不废@@、只改@@不立@@不废@@、只废不立@@不改@@@@,都不能彻底解决法律法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分离@@、预期性与@@实效性的脱节@@、依据@@性与@@可靠性的相左等问题@@。
 
  (一@@)改@@革立@@为先@@,优化法律法规@@体系的变革之急是立@@@@
 
  疾步迅行的简政放权@@呼唤着与@@之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提供强劲的制度支撑@@,在立@@法@@、授权@@、改@@革试验三@@个方面提出了立@@的迫切需求@@。
 
  其一@@@@,清权@@、确权@@、控权是简政放权@@的根本目的@@。实现简政放权@@提质增效@@必须为政府@@行使行政审批权确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建立@@健全包括行政职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改@@革授权@@法等涉及政府@@职能设置和转变的相关法律@@,实现行政审批权力的设定@@、执行@@、监督和特许等环节的全方位规范@@。国务院@@、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应按照@@上述上位法的规定@@@@@@,根据简政放权@@的需要@@,建立@@健全配套性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证所辖范围内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运行规范有序@@。
 
  其二@@@@,增强地方的自主权是简政放权@@的重要环节@@。做实简政放权@@提质增效@@需要为赋予地方自主探索加大法律授权@@的力度@@,“扩大地方性立@@法的主体@@范围@@,为地方的改@@革创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6]应当将能够调整审批权的设定和行使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放宽到市@@级人大及常委会@@、政府@@,甚至承担国家综合改@@革试验专门项目的县级人大即常委会@@、政府@@,为行政改@@革最为关键的市@@县两级政府@@松绑@@,使其改@@革探索能够不受法律困惑顺利推进@@。
 
  其三@@@@,树立@@示范是简政放权@@的有效手段@@。引领行政体制改@@革犹如引领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某级政府@@在辖区内放手尝试全面深化改@@革的独立@@探索@@,因此有必要对少数地区进行相对独立@@地整体法律授权@@试验@@。可以@@把深圳这一@@我国最早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区和银川这一@@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特殊位序的地区@@,设为综合改@@革法律授权@@试验区@@,授权@@他们可以@@根据自身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面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审批权力的设定和运行进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允许他们的简政放权@@在国家上位法框架和自身法规@@体系中深化@@,并不受上位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估@@、调整机制@@。
 
  (二@@)攻坚改@@为本@@,优化法律法规@@体系的破解之需是改@@@@
 
  原有在整体上依然继续生效的法律法规@@@@,有一@@部分已经不适应深化改@@革的要求@@,甚至成为阻挡深化改@@革的路障@@,表现为许多条款在取向@@、指涉和限制上与@@深化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甚至相反@@。简政放权@@提质增效@@要求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合理性清理@@,并作出与@@深化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改@@变和修订@@。
 
  其一@@@@,应当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修订@@。一@@是应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理念为基准@@,调整许可法@@的立@@法基调和主线@@,使其原则@@、立@@意@@、相关条款的制约对象和范围准确体现上述理念@@;二@@是应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审批权的事项边界进行划分@@,按级别@@、类型@@、分量明确何种审批权由法律设定@@,何种审批权由行政法规@@@@设定@@,何种审批权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三@@是应改@@变对许可权设定机构的规定@@@@@@,根据深化改@@革的需要@@,将可以@@设定许可权的机构拓展到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和政府@@@@,并增加对承担国家综合改@@革试验项目的县级人大及常委会和政府@@授权@@设定的补充性条款@@。
 
  其二@@@@,对一@@些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一@@是对审批权设定过于原则@@、抽象@@、概况的条款进行修改@@@@,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决不能在条款中留有隐形空间@@@@;二@@是对行政审批的程序@@@@、要件@@、材料的规定@@@@进行修改@@@@,能不规定@@的则不规定@@@@,必须规定@@的@@,要以@@深化改@@革的需要作出优化性调整@@。
 
  其三@@@@,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进行修订@@@@。一@@是应扶正审批权设定的依据@@@@,国务院@@设定的审批事项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凡是以@@国务院@@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必须作出改@@正@@。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设定的审批事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凡是以@@对方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为依据@@的必须作出改@@正@@;二@@是应对行政许可程序@@@@、要件@@、材料的规定@@@@作出符合@@深化改@@革要求的调整@@,能简化的必须简化@@,不能简化的必须优化@@。
 
  其四@@,对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许可事项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性梳理@@。一@@是必须由上位政府@@@@审批的事项@@,明确规定@@由上位政府@@@@一@@揽子审批@@,改@@变由下位政府@@@@初审@@,最终由上位政府@@@@定夺的繁琐程序@@@@;二@@是应当由上位政府@@@@审批@@,但可以@@委托下位政府@@@@代批的事项@@,必须委托到位@@,切忌多重审批@@;三@@是必须由不同层级政府@@层层审批的事项@@,必须确保法人和自然人一@@次@@申报一@@套材料@@,避免多次@@申报多套材料@@。
 
  (三@@)提质废为要@@,优化法律法规@@体系的保质之计是废@@
 
  在原有法律法规@@体系中@@,有的具有合法性但缺乏合理性@@,有的既不具有合法性又不具有合理性@@@@,都作为@@设定@@、履行@@、问责政府@@职能的法律依据@@横亘在各级政府@@面前@@,让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望而生畏@@。简政放权@@提质增效@@,呼吁废止这些法律法规@@@@,搬掉横亘在深化改@@革大道上的路障@@。
 
  其一@@@@,对凡是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双创计划@@”战略要求不相符合@@和对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立@@法机构主责@@,按程序@@在彻底清理的基础上一@@律废止或者废除@@。
 
  其二@@@@,对违背法律授权@@权限@@设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管理事项和服务事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规章以@@及各种@@“红头文件@@”,按程序@@在彻底清理基础上一@@律废止或者废除@@。
 
  其三@@@@,对设定非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种红头文件@@@@,按程序@@在彻底清理基础上一@@律废止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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