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数字经济在我市@@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的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级及市@@级以下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中@@,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三@@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遵循统筹规划@@、积极利用@@、统一@@标准@@、依法管理@@、无偿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全社会对政府@@数据的应用能力@@。
 
  第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对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市@@级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市@@级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
 
  行政机关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市@@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范围统筹管理@@,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并提供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访问接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应当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政府@@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送上一@@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行政机关编制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送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行政机关和区@@@@(市@@、县@@)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政府@@数据资源总目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定@@;市@@、区@@(市@@、县@@)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机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因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并及时更新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总目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政府@@数据采集工作@@,对采集的政府@@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采集的政府@@数据具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采集的政府@@数据@@,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确定的期限内向共享@@平台@@汇聚政府@@数据@@。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制度@@,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政府@@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共享@@的政府@@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依法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应当无条件提供@@。依法可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机关应当有条件提供@@。
 
  依法不能共享@@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第十@@六@@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共享@@的及时共享@@或者向数据需求机关提供@@。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政府@@数据@@,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应当按照使用用途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政府@@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开放的政府@@数据应当可机读@@、可复制@@。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应当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数据开放@@目录@@以外的数据应当开放或者列入开放目录@@的@@数据未开放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政府@@数据提供@@机关提出开放申请@@。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政府@@数据开放@@需求申请通道@@,及时回复政府@@数据开放@@需求申请@@。
 
  政府@@数据提供@@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开放的立即开放@@,不同意开放的说明理由@@。同意开放但未列入政府@@数据开放@@目录@@的@@@@,应当及时列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数据提供@@机关的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开放平台@@等渠道@@,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意见@@,定期进行分析@@,改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政府@@数据@@,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协调管理机制@@,完善鼓励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政策@@,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健康@@、有序@@、安全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政府@@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政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政府@@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评估考核办法@@,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督办督查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编制@@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数据的@@;
 
  (三@@)不按规定采集政府@@数据@@,或者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数据但重复采集的@@;
 
  (四@@)不按规定将本机关可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汇聚到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
 
  (五@@)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过时效的政府@@数据的@@;
 
  (六@@)无故不受理或者处理政府@@数据共享@@@@或者开放申请的@@;
 
  (七@@)将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八@@)无故不受理或者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九@@)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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