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经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提出@@,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并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三优先@@”规范@@。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条例@@》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条例@@》对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政府@@数据的@@,规定@@了救济途径@@。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条例@@》还细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开放政府@@数据的救济@@,除了规定@@不同意开放要说明理由外@@,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论@@。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开放@@下列情形以外的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其他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数据@@,依法已经解密或者经过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
 
  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数据开放的@@“三优先@@”规范@@。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应当先行向社会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升政府@@数据应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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