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解读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今年@@6月@@1日起@@新规施行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网信办和有关专家@@。
 
  记者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施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
 
  “规定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责任的一个体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规定加强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流程管理@@、细化平台@@管理@@、落实处罚责任@@,可以让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是否意味着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对此@@,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王四新说@@,总的看@@,任何单位和用户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规定的一大亮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规定明确予以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强化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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