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届一年@@@@,值得认真回顾和总结@@,以推动下一步更好的实施@@@@。

  过去一年@@@@,《条例@@》实施的成绩有目共睹@@。首先@@,各级行政机关普遍集中主动公开了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实现了政府@@信息从不公开向公开的质的转变@@。同时@@,围绕主动公开@@,各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从无到有的实质性进步@@,改变了许多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和习惯@@。其次@@@@,从一些地方反映的实践情况来看@@@@,应该说依申请公开也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不论是申请的数量还是答复或者最终公开的比例@@,都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再次@@@@,许多行政机关都自@@觉地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普遍设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实现了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的结合@@,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方便@@,也促进了电子政务@@的发展@@。最后@@,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度建设@@、宣传培训@@、基础设施准备@@、服务咨询@@等各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整个制度的如期启动和平稳运行@@。

  当然@@,作为一项新制度@@,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必然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从实践来看@@@@,《条例@@》的实施@@目前主要面临如下四个问题@@:

  (1)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发展不平衡体现在众多方面@@,例如@@,就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而言@@,前者成效更明显@@;就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和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而言@@,前者进展更快@@。当然@@,发展不平衡最为典型的还是体现在不同地区之间@@,不论是从地方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修改@@)来看@@,还是从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来看@@@@,或者是从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公布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之间都已出现明显的差距@@,类似上海这样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得比较好的地方仍然是少数@@。

  (2)不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结果都还不是非常理想@@。就主动公开而言@@,实践中尽管@@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一些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仍然偏少@@,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与程序上@@,既难以满足群众对于@@政府@@信息的需要@@,也达不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的事项@@,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的要求和@@《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就依申请公开而言@@,尽管@@实践中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申请数量在逐步增加@@,但仍然普遍存在申请数量少@@、救济渠道使用少@@、群众对于@@《条例@@》不了解@@、不愿用@@、不好用@@、不敢用等现象@@,制度有闲置风险@@。

  (3)各地年@@度报告中基础数据的统一性@@、客观性@@、可靠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的要求是非常全面的@@,政府@@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不同地方的数据必须标准统一@@。然而@@,对比各地已经公布的数据@@,不论是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还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量@@,或者是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比例@@,都存在比较大的口径差别@@,难以找到合理的解释@@。如果这些基础信息不准确@@,必然会影响@@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和制度的权威性@@。

  (4)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要的一些配套制度尚不到位@@。一是@@《条例@@》实施细则或者解释缺乏@@,导致在一些问题上各行政机关自@@行掌握标准@@,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当属@@《条例@@》第@@8条以及第@@@@14条的规定@@,由于一直没有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解释@@,导致例外的范围一直不好把握@@,实践中随意性比较大@@;二是@@《条例@@》规定的一些工作层面上的配套制度迟迟不能到位@@,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如各级行政机关目前从事信息公开工作的大多是兼职人员@@,大部分地方尚未制定信息公开成本收费办法@@,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缺乏技术@@、人才与资金的支持等等@@;三是体制改革的不同步@@,有时会造成信息公开制度孤军奋战的局面@@,制度的实施@@面临来自@@不同方面的阻力@@。

  如果从理论层面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源其实在于没有处理好@@《条例@@》实施的政府@@推动与法治推动两种方式的衔接和过渡@@。也就是说@@,尽管@@《条例@@》确立的是一项现代法律制度@@,为法治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但其实施仍然还没有走出传统的政府@@推动模式@@,存在重制度建设@@、轻制度应用的问题@@。因此@@,下一阶段要推动@@《条例@@》更好实施@@,必须引入新动力@@@@,实现从制度建设向制度应用的跨越@@。

  政府@@推动与法治推动是制度演进的两种重要形式@@,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存在法律规则@@,而在于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千千万万人的实践体验@@。就推动形态与推动方向而言@@,政府@@推动由上而下@@、由内而外@@,供给驱动@@,推动主体@@是政府@@机关@@,国家权力居于中心地位@@;法治推动由下而上@@、由外而内@@,需求驱动@@,推动主体@@是广大民众@@,公民权利居于中心地位@@。市场经济完善的国家普遍以法治推动为主@@,尽管@@特定领域的政府@@推动也非常有效@@;非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依赖政府@@推动@@,法治作用会随市场化进程的扩散而同步增强@@。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国家而言@@,法治作用有两种形态@@。法治的建立首先@@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启动整个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待市场体系基本得以确立以后@@,实现由政府@@推动向法治推动的根本范式转变@@,因此@@,整个转轨过程中政府@@推动是基本的作用形态@@,以制度建设带制度应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变法过程@@。同时@@,由于法治本身对于市场体系的建立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力@@,在转轨过程中@@,需要抓住机会@@,及时@@转变或调整政府@@职能@@,放松政府@@控制@@,不断加强法治调控的范围与作用的力度@@,逐步树立法治权威@@,因此@@,法治在转轨过程中@@始终可以在某些局部率先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以制度应用促制度建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发过程@@。

  借助上述逻辑@@,《条例@@》实施目前仍然基本处于政府@@推动的供给主导模式之中@@,重在制度建设@@,法治推动还难以发挥根本性的作用@@,公众还不能充分利用制度建设带来的好处@@。一方面@@,各级行政机关确实非常重视@@《条例@@》的实施@@,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建立制度@@,但是@@,公众应用这些制度还面临各种实际困难@@,有些政府@@官员还不适应公众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甚至会阻扰公众行使知情权@@,由此导致制度建设与制度应用脱节@@。同时@@,在政府@@推动模式之下@@,许多行政机关习惯将政府@@信息公开当作一项重要行政任务来抓@@,无非是以领导重视@@、开会@@、发文@@、建立机构等传统方式落实@@,并不太关注@@公众是否能够应用制度@@,由此会进一步加剧重制度建设@@、轻制度应用的格局@@,甚至无法避免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传达文件等常见结局@@。这种推动模式最终必然会陷入两难@@:如果领导注意力发生转移@@ (不重视@@),制度建设可能会忽然失去动力@@,使整个制度陷入无人问津的边缘化状态@@;如果领导反复强调抓落实@@(太重视@@),会进一步强化重制度建设@@、轻制度应用的格局@@,造成更加严重的制度闲置和浪费@@。

  因此@@,为避免出现上述两难@@,有必要在政府@@前期大力推动@@《条例@@》实施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引入新动力@@@@,以公众的需求和制度应用为中心@@,更大程度发挥法治的推动作用@@,实现信息公开领域政府@@推动与法治推动相互促进@@,并逐步向法治推动为主的范式变革@@。易言之@@,《条例@@》的实施@@需要更加重视@@、回应公众的需求和需要@@,以人民利益为最大考量@@,实现从制度建设向制度应用的跨越@@;需要在继续做好自@@上而下主动公开工作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拓宽@@、完善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容忍@@、引导@@、鼓励公众运用@@《条例@@》,在应用中不断帮助政府@@完善制度@@;需要在继续发挥各级行政机关作用的基础上@@,更加充分发挥法院行政审判@@、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只有通过这样的范式转变@@,让制度充分用起来而不仅仅只是建起来@@,才能实现@@《条例@@》的初衷@@,赋予制度以生命和活力@@,并进而让政府@@信息公开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温暖每一个心灵@@。(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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