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讲话引发的@@“民告官@@”

  我省首例诉行政机关信息不公开案在宁波开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以下简称鄞州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副科长李峰没想到@@,他的一次@@公开讲话@@,竟会引发一起@@“民告官@@”的官司@@。

  这是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我省首例被法院公审的@@“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的案件@@。

  原告方是村民@@代表@@,被告方是鄞州国土资源局@@。

  副科长一句话惹恼村民@@@@

  2008年@@9月@@17日@@,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正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李峰作为鄞州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副科长@@,出席了这次@@会议@@。

  李峰在会上以领导身份发了言@@。他提到@@,村支书竺明光占用@@2724.3平方米土地一事@@,不存在问题@@,因为竺在@@2006年@@就已办好相关手续@@。

  另外一项村民@@反应强烈的@@、有关金锐公司@@30亩土地的审批问题@@,也是合法的@@。对于批准以外多占的土地@@,擅自填石毁田是不合法的@@。但据调查@@,公司已主动恢复还田@@,因此不再追究责任@@。

  此话一出@@,顿时掀起轩然大波@@。竺明光和金锐公司土地的事@@,在村里已经争议好几年@@了@@。

  李峰的讲话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他的话作不作数@@?

  村民@@向鄞州国土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6日@@,对方以文件形式答复@@:村民@@的申请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不必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于是@@,村民@@一纸诉状@@,将鄞州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村民@@:政府@@有义务公开信息@@

  昨天上午@@,宁波海曙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子@@。

  杨如根等@@5位村民@@代表作为原告@@,再次@@申明信息公开的申请@@:确认李峰出席王家桥村会议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确认李峰的讲话是个人还是职务行为@@;公开李峰所说的文件内容@@,即金锐公司非法毁坏的@@10余亩耕地已主动恢复还田@@,不需再予追究的调查报告和相关决定文件@@,竺明光先建后批办好了的@@2724.3平方米土地的相关合法程序报办手续@@。

  村民@@们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外@@,其他均应依法公开@@。因此鄞州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是毫无法律和法理依据的@@。

  “请不要再@@‘躲猫猫@@’!”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说@@,“假如没有调查报告和相关文件@@,就如实告知@@。如果不能公开@@,请说明哪一条涉及机密或隐私@@?”

  国土局@@:内容不在公开范围@@

  对此@@,鄞州国土资源局回复@@:申请中的信息都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前两条属于咨询@@类@@,若村民@@有疑问@@,可以直接询问@@;第@@3条属于信访类@@,故按@@《信访条例@@》办理@@。

  “信访事项信息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所以我们才以信访受理@@,而非信息公开@@。如果按照信息公开@@,那么申请内容压根不在这个范围内@@,我们没有义务公开@@。”前来应诉的鄞州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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