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又一次@@@@“吃了螃蟹@@”。在湖南@@省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起诉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一年@@之后@@,湖南@@省洞口县@@10名村民又率全国之先@@,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罚款信息@@(5月@@21日@@《法制日@@报@@》)。

  为了一纸信息@@,以@@“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诉诸司法@@,这既体现出当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也凸显出个体在面对政府@@信息@@封闭惯性时的困境@@。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虽然此起彼伏@@,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也只是少数@@

  对于仍具有深厚官本位传统的政府@@而言@@,信息公开的推动力主要暗含在公民之中@@,期求政府@@自@@主完成信息公开的转身@@,某种程度上无异于@@“缘木求鱼@@”。而从实践来看@@,从对相关立法的呼吁到无数个案的开启@@,都证明普通公民是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中坚力量@@。

  其实@@,一部法律的出台@@@@,不可能瞬间改变深藏于官僚体制内的心理观念@@,也难以@@立即导致@@“天下大治@@”的实施效果@@。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公民维权@@、监督政府@@提供了一个法律武器@@,通过公民平日@@里持续的援引和司法的点滴运用@@,去不断冲击政府@@的传统思维@@、更新官员的执政观念@@,去一步步将@@“不能公开@@”的信息领地逼@@到墙角@@,从而于封闭的政府@@信息@@绝境中开拓出一片@@“阳光绿地@@”。从这个角度说@@,公民每一次@@@@“吃螃蟹@@”,都意味着我们离透明政府@@的距离又近了一点@@。

  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对此@@,条例只是作了抽象原则的界定@@,并没有为司法指出一条援引的@@“捷径@@”,这已深受民众诟病@@。人们认为立法的模糊导致司法正义不彰@@,也制约了公民寻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笔者以@@为@@,在这种立法现实下@@,司法个案的启动更加具有实际价值@@。因为立法上的缺陷只能以@@司法实践予以@@弥补@@,正是公民@@“吃螃蟹@@”的勇气@@开启了司法大门@@,并通过司法适用中的争论@@、研判和认定@@,最终将讨论成熟的观点@@呈现给立法决策者@@,从而对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就以@@前述诉讼为例@@,行政机关的罚款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答复@@,政府@@部门认为罚款数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不宜对外公开@@;但法学专家却认为@@“罚款数目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正所谓理越辩越明@@,只有在充分表达和博弈的基础上@@,隐含的部门利益才会在法律辨析下得到必要的遏制@@,最终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逼@@”得清晰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湖南@@10位村民的@@“吃螃蟹@@”勇气@@,就化作了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蜗牛行动@@”。

  又比如@@,在目前的政府@@信息@@中@@,预算信息是政府@@最不愿意公开的项目@@。各地财政支出到底是怎么花掉的@@?地方政府@@一年@@的公务员工资福利支出是多少@@?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的支出又是多少@@?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有多少@@?这些信息往往被官方视为@@“国家机密@@”而拒绝公开@@。要改变这种局面@@,也离不开公民诉诸司法的种种@@“蜗牛行动@@”。或许单个的诉讼无法撬开这块坚冰@@,但每一个个案都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商讨@@、争论乃至激辩的机会@@,久而久之变能在社会上达成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正是促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决策的基础@@。

  当然@@,诉讼领域公民个体的努力@@,最终还需要上升到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上来@@。令人感到巧合的是@@,媒体在披露湖南@@这一@@“吃螃蟹@@”案例的同时@@,报道了@@《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据称这一办法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5月@@21日@@《法制日@@报@@》)。一边是由公民发起的诉讼行动@@,一边是立法机关审慎的规范细化@@,在司法与立法的互动中@@,借由公民的@@“蜗牛行动@@”,政府@@信息@@公开@@或将在某些地方打开困境@@,迎来@@“阳光政府@@@@”的绚烂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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